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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配备要求和保养要求

 wangweiqin168 2023-07-16 发布于重庆

01

SOALS公约和法规对船舶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配备要求

SOALS公约和法规对船舶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配备要求

1.SOLAS CII-2/R10.5.1.2.1: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应至少设有1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2.SOLAS CII-2/R 10.5.2.2.1: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1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3.MSC/Circ.1120统一解释,当机舱和锅炉舱一体的,只需要1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并且可以位于机舱外部入口附近。

4.SOLAS CII-2/R6.2.2:用于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还应配备以1套符合FSS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但船上应至少备有2套用于这些处所的该装置。

5.国内航行海船配备要求与国际基本一致,但对载客100人以下客船和1000总吨以下货船有减免
02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不同铺龙骨时间的要求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吸入式空气泡沫枪,连同1只至少能盛装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1只备用容器。泡沫枪应能至少产生1.5 m³/min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2:1;

适用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1984.7.1铺龙骨--MSC.1(XLV)-1981修正。

国内航行海船2004.3.1铺龙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2.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 1 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1只至少能盛20 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1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2)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 200 l/min

(3)应采用经认可的泡沫溶液(可参见本局接受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

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值和排放时间与上述(3)所确定值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① 《固定式灭火系统用低倍泡沫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Circ.582/Corr.1 通函),现已被MSC.1/Circ.1312)通函替代。

适用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2008.7.1铺龙骨--MSC.217(82)

国内航行海船2011.9.1铺龙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由如下部件组成:

① 1 具自吸式或与单独的比例混合器组合构成,能通过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泡/支管;

② 1 只内有至少 20 L 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

③ 额外配备的至少 桶相同容量的泡沫液。

2)泡沫枪/支管和比例混合器应能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以至少为 200 l /min 的泡沫溶液流量产生适合扑灭油火的有效泡沫。

3)应采用经认可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或国家或行业标准  )。

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倍数和释放时间与上述(3)所确定数值之间的误差不应大于± 10% 

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经常遇到的堵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① 参见 IMO《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1/Circ.1312)通函。

 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适用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2020.8.1铺龙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04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SOLAS公约和国内海船法规2020都将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引入IMO制定的《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MSC/Circ.1432通函)(除固定CO2灭火系统外)。该指南对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内容作如表所示。

MSC/Circ.1432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维护和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通函条款

检查周期

检查部门

检查所有的手提式式泡沫枪装置均在适当位置,并且状况良好

MSC.1/Circ.1432,para 5.8

月度

船方

检查所有手提泡沫枪装置设定的混合比例与泡沫浓缩液相同

MSC.1/Circ.1432,para 7.11.1

年度

船方

检查装置泡沫液桶保持原厂密封,并且在制造商标识的有效期内

MSC.1/Circ.1432,para 7.11.2

年度

船方

泡沫液(不包括蛋白基泡沫)有效期保持原厂密封在 10 年以内可以接受,无需按照 MSC.1/Circ.1312 定期对泡沫分析测试

MSC.1/Circ.1432,para 7.11.3

10年以内无需测试

船方

蛋白基泡沫液如果超过5年,应按照MSC.1/Circ.1312定期对泡沫分析测试或者换新

MSC.1/Circ.1432,para 7.11.4

5年以内无需测试

船方

泡沫浓缩液桶如果未处于原厂密封状态,或生产日期不能提供和查看,应按照MSC.1/Circ.1312定期对泡沫分析测试(首次装船后3年以内无需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次)

MSC.1/Circ.1432,para 7.11.5

年度

岸基




05

泡沫液的有效性

船上泡沫液均应确保在有效期内,必须按照MSC.1/Circ.1312或GB15308—2006进行泡沫液性能分析,确保产品有效。但是按照两种标准认可的泡沫液在执行MSC.1/Circ.1432检查内容时可能存在矛盾,下表供参考。

 不同认可标准的泡沫液执行MSC.1/Circ.1432要求

泡沫类型

认可标准

蛋白泡沫液P/FP/FFFP

合成泡沫液(S/AFFF)

未开封

开封后

未开封

开封后

GB15308—200 6

有效期2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开封后2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未开封有效期8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开封后3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MSC.1/Circ.1 312

有效期5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开封后3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每年进行1

有效期10年内免分析 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开封后3年内免分析测试,之后每年进行1

每年进行1

生产日期不详

每年进行1


06

泡沫枪和泡沫液的匹配

FSS规则规定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倍数要与泡沫液确定数值之间的误差不应大于±10%。经过认可的泡沫枪(foam inductor)会标明使用压力和泡沫液混合比例等重要参数,在选配泡沫液时,务必要确定泡沫液不仅适用于海水,还应与船上配备的泡沫枪比例一致。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使用低倍泡沫浓缩液,常用泡沫浓缩液混合比例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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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枪两桶

一枪两桶:一桶必须可携式容器,FSS规则(MSC.98(73))及04规则另一桶仅要求有备用桶没有明确容量相同,FSS规则(MSC.217(82))及11规则才有备用桶需容量相同。20规则之后两泡沫桶明确装有20L泡沫液备用。国内航行海船配最常见的配置是泡沫枪+背桶+备用桶的组合国际航行船舶往往使用更讨巧也更便于维护保养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只配备泡沫枪和吸管,使用原封泡沫桶作为泡沫枪装置的一部分(如图)。这种配置的优点:如果配AFFF泡沫液,保持泡沫桶原封,可以确保GB产品至少8年(国际10年)期间无需做任何分析测试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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