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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诚信原则、表现形式及其戳破责任

 隐遁B 2023-07-17 发布于广东

 举证诚原则、表现形式及其戳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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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举证的诚原则】
知产证据规定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释义】
举证的诚信原则,是实体法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诉讼诚信原则的体现。其重要性,作为帝王条款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所以在民事诉讼及其解释,以及民事证据规则没有规定举证诚信原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积极提供证据”的内涵,一方面来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也包含避免其败诉后果的含义;另一方面来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的责任,不得过分拖延,否则讲陷对方于无限期诉讼之中。
“全面提供证据”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知道、了解和能够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或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全部证据;另一方面是防止其承担“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不利证明责任。
“正确提供证据”的内涵,是来源于证据的三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举证,可以称之为正确提供证据。即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经查证属实的“真实性”,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诚实提供证据”实际上是狭义上的诚信举证,是指不做虚假陈述,不伪造证据,运用证据(无论举证还是质证)按证据的证据内容说话,不说谎话,不胡诌八扯,信口雌黄。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诚信举证,不积极举证的,可以从及时角度去分析;不全面举证的可以从能否完全证明其主张角度去研究;不正确  举证的,可以从证据三性上去讨论;对于不诚实举证的,可以从证据内容角度去判断。
现实是,我国法庭上“充斥着大量的谎言”,举证不及时、不能够全面、正确的举证,法庭陈述既不按亲历事实陈述,也是不按证据内容说明证明问题等等。
根据诚信举证原则,对于不诚信举证行为,对方当事人的不仅有责任提出,而且有责任提供证据或理由予以充分说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当然,对于不诚信举证,法院也有职权予以指出和制止,特别是在对方当事人已经指出有理由说明的情况下。但主要责任在与对方当事人,因为作为当事人,其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对于是否诚信更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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