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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律师┃《民法典》时代常见合同类型分析与风险防控--04同一动产,多重合同,谁能取得动产所有权呢?

 律师戈哥 2023-07-17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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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时代

常见合同类型分析与风险防控

--04同一动产与多重合同,谁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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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HARBIN

案情简述

2021年春,赵某有一辆车欲出售,钱某听到消息,第一时间联系赵某,欲购买该车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钱某向赵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后因工作原因临时出差,买车事宜暂时搁置。

赵某以为钱某不想买自己的车,于是与孙某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孙某当日即足额支付购车款,并将车辆开走。钱某回来后,想继续履行购车合同,但知道赵某将车买给了孙某,那么钱某与孙某谁能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呢?

YINGKE HARBIN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本案中赵某已经向孙某交付该车辆,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动产物权的变动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非以合同的先后、或的是否登记为生效要件,故此时孙某已经取得了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换言之,赵某向孙某交付该车辆,该车辆物权也随之发生变动,是否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反之,如若赵某没有向孙某交付该车辆,即便办理了登记,如若赵某将该车交付给钱某而为未交付给孙某的话,孙某也未取得该车辆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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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HARBIN

风险提醒

在实践中,出卖人一物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顺利取得该动产的物权是能够保证买卖双方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必要条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形:

情形一:甲将其A车卖给乙,已经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给丙,无法交付和登记。

该情形中,毫无意义,乙取得A车的所有权,并能对抗包括丙在内的一切人。甲和丙之间构成出卖他人之物的关系。虽然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甲无法向丙履行合同,此时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二:甲将A车卖给乙,尚未交付和登记,又将该车卖给丙,亦未交付和登记。

于此情形中,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三:甲将A车卖给乙,尚未交付和登记,后又卖给丙,已经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情形中,两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丙应当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可以对抗包括乙在内的所有人,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四:甲将A车卖给乙,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给丙,但未交付和登记。

此情形中,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包括丙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五:甲将其A车卖给乙,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将该车卖给丙,未交付但已办理过户登记。

此类情形构成多重买卖中交付与登记的严重冲突,在实践中,乙由于已受领交付,因此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若不知甲已将该车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但是,丙和甲之间没有交付该车的行为,丙并未取得A车的所有权。此时交付与登记之间形成“死扣”,故应当准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之规定,乙有权凭该车的买卖合同和基于合法占有该车的事实,请求登记部门更正登记。丙若书面同意更正,则问题迎刃而解;若不同意,因证据确凿,登记部门也应予以更正。更正后,乙及时办理登记,对抗他人。同时,甲也有义务和权利请求登记部门注销登记,因丙的该车所有权不符合事实。而甲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六:甲将其A车卖给乙,尚未交付,但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给丙,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种情形同情形五,丙基于甲交付车辆并实际占有该车辆的行为而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而乙未能取得所有权,丙可以基于该车辆的买卖合同和基于合法占有该车辆的事实,请求登记部门更正登记。

情形七:甲将其A车卖给乙,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与丙签订了A车的买卖合同,并将A车现实交付与丙。

于此场合,乙取得了A车的所有权应无疑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关系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关系,虽然该买卖合同有效;但甲将A车现实地交付给丙的这个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乙追认甲的处分行为,则该现实交付行为有效,丙可取得A车的所有权,乙丧失A车的所有权。如果乙不追认甲的处分行为,则该交付行为无效,丙是否取得A车,取决于如下因素:丙为善意且买卖价格合理,则取得A车的所有权;丙为恶意或者虽为善意但买卖价格不合理的,则不能取得A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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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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