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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及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附思维导图)

 律师戈哥 2023-07-17 发布于河南
  •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处理。

    •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规定

    • 主要变化:建设施工合同有啥情况下,工程验收不合格相关价款和费用的承担问题,这种变化体现立法者对于在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情况处理理念的分歧,实质上,对违约当事人可以相对更加严格的责任。

    • 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处理。建设工程造价包括经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计算进度可以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设计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按预算定额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根据。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进行结算,一般来说,价款结算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条款。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有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在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会提出撤销或改变原有的约定。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处理。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以新合同替代原有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的内容,但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者质量发生变化的,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

      • 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一般来说,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合同签订时,合同履行是合同履行完毕时是三个重要的节点,为什么选择以合同签订时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作为参照使用的内容?其主要价值考量在于公平。

      • 参照结算工程价款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或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对该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才可以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对于工程量和质量未发生变化的工程,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处理。

      • 参照的是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

    • 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社保,格泽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则说明当事人全面的履行合同,同一方当事人应对该等履行工程债款结算和给付义务,从该条规定的变更来看,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支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方案,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的企业进行修复,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由原承包人承担,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与拆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工程不合格的原因,当查明同时要区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作程度适当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修补建筑工程师达到验收标准。

    • 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按照本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里包括了两层含义,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己按照这个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委托有造价审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此原则,审定工程价款审价,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文件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和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全面综合的核对,评估和认证。并最终审定工程造价的过程,结论应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审价结论有异议的。审价机构应对审价结论据实调整并重新出具补充审价结论,并再次进行庭审质证。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的变化,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可以参照合同中其他部分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处理,再有的建设工程中,不同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存在区别,所以,当部分工程款结算约定不明或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可以参照合同其他部分工程关于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处理,特别是管理费率,利润率来确定该部分价款的结算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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