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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件的司法审查(裁判规则 司法观点 法条)

 隐遁B 2023-07-17 发布于广东

案外人异议,也称第三人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须为案外人,案外人主张异议的基础应为实体权利。案外人的实体异议一旦被支持,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将产生颠覆性影响。

法信 · 裁判规则

1.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按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王某、袁某与李某、钱某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既指向执行行为,又指向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执行行为,但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实体权利,且主张该实体权利具有阻止执行效力,执行法院应当向异议人释明,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案号:(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2.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应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审查——厦门盛意实业公司等对执行度门华集工艺品厂财产异议案

【案例要旨】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主张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在进行异议审查时,应依照法律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主要是对案外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最后通过裁定的方式分情况作出处理。

案号:(1997)厦集法执字第9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3.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应以在执行过程中且人民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采取了执行措施为前提,现因执行申请被撤回并终结执行,执行行为已不复存在,故不符合受理条件——吴富生、李惠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认定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益,以此为基础对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应以在执行过程中且人民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采取了执行措施为前提。执行申请被撤回并终结执行情形下,执行行为已不复存在,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丧失前提基础,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9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3-04-11

4.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肖妙如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等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房产享有实体权利为由,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意在排除对该部分房产执行的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院查封的房产即为案外人购买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产,实质上是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其异议理由进行的实质审查和认定,应当根据其认定,对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并进行裁决。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0-25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陈鹤亭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通性,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9-29

法信 ·司法观点


一、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

民事执行中,在处理案外人异议时,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就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之存否的审查判断,在性质上与审判法官依据审判程序所作的权利判断不可同日而语。强制执行奉行形式化原则,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权利主张之存否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审查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审查结论的效力均不同于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所作的案外人权利存否之判断,性质上仅仅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形式物权而非实质物权,或者权利表象而非真实权利。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案外人异议程序只是对案外人异议的初步审查判断,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效率,《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15天审查期限,案外人异议审查以迅速、及时处理异议为己任,对程序正义和实体争议的追求无法与审判程序相提并论。案外人异议审查仍属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审查标准总体上与执行实施程序中财产权属判断规则更为相近,而不能完全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判标准衡量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审查。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应有初步认定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之权能,以执行标的物之存在外观,债务人之实际占有状况,以形式上为判断认定,信为大概属债务人所有为已足,不以确实为债务人所有为必要。因此,形式审查原则成为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基本规则。这一审查原则的确立,使执行实施程序与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基本奉行相对一致的权属判断标准。据此,我国涉执行的案外人实体权利争议,大致可以分为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原则的例外构成新的原则。在无法进行形式审查,以及本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外人异议审查也允许突破形式审查原则,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案外人异议不论奉行何种审查原则,关键是确立统一、明确的标准,各方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引导当事人、案外人和执行法院,在一致、确定的规则平台上公平“博弈”,或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

形式审查标准主要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根据法律规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和权利外观,以及特定情形下为实践广泛认可的非典型权利公示方式,审查案外人异议。

(摘自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47-349页。)

二、实践中对案外人的异议审查是否成立应注意的事项

对案外人的异议是否成立,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注意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履行债务是否有特殊的约定。如果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权利,系依照与申请执行人的特殊约定,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案外人以取得的执行标的物对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也不能阻止执行。例如,执行依据确定李四向张三偿还借款300万元,申请执行前,张三、李四和王五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王五参加某法院举行的拍卖会,竞拍张三经营需要的挖掘机用来抵顶李四所欠债务。后王五拍得一辆挖掘机并暂存在李四处。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扣押了该挖掘机,王五对该挖掘机主张所有权,根据其与张三的和解协议,其权利不能排除张三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摘自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34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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