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史|秦的选官制度和等级制度

 公元2012 2023-07-19 发布于新疆

维持秦王朝的统治机构并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需要有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于是,秦王朝建立之后,又制定和实行了一套选拔和考察官吏的制度。与此相关,还有一套等级制度。

图片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就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在秦统一中国之前,就已经有了一套系统的官吏任免制度,并形成了法律。睡虎地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就是任免官吏的法律法规。从现有的资料可知,秦的官吏必须经过国家正式委任才能任职,若未任命而敢先行使职权,或相“听以遣之”,即受私人派遣,都要依法治罪。秦律还规定:官吏调职时,不准带随辕“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官吏形成私人势力,这是秦的官吏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卿”与“士”的重要区别。

官吏一经任命,就必须服从调遺,不服从者就要受到惩处。除了中央政府之外,郡、县官也有任命本府属员及掾吏的权力。任免官吏的时间,一般限于十二月初一至次年三月底这四个月以内。

担任官吏须符合种种条件,其中主要有三条:第一,要有一定的家资,穷人是没有当官吏的资格的,比如说,因为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所以“不得推择为吏”;第二,要会书写,懂法律;第三,年龄须当“壮”年以上,至少要十七岁才有担任官吏的资格。当然,如果满足其他条件(立军功等),那么也能取得担任官吏职位的资格,但并不是绝对的。

官吏不称职或者违法可以废官和免官。“废”是削除官籍,永不得为官,而免职则可以复为官吏。睡虎地秦简中的“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就是对任废官者为吏行为的处罚规定;又有“官啬夫免,复为啬夫”,就是对免职的官吏复职的法令。

秦廷还制订了一整套考核官吏的制度。中央政府对郡、县地方官的考核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朝廷派出御史到各郡监督、视察,称“监”或者“监御史”,监御史考核有关官吏之后,要向皇帝报告结果;另一种是“上计”制,这是秦统一中国之前就在秦国实行的制度,统一之后继续在全国推行。每年,地方官要事先将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必须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各地按时派上计吏将“上计”送至中央之后,有关部门将分别审查“上计”,一方面掌握各地动态,另一方面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

“都官”(即朝廷列卿所属诸官署),郡、县所属的各官署管理,也有定期考核制,比如说,对“工官”、漆园、采矿的官吏,每年“省”(检查)一次;饲养耕牛的厩苑,要在“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对所养之牛进行评比,以检查官吏的勤惰。

经过考核的官吏,“殿”者要受处罚,“最”者会被奖励。建立的办法是记“劳”。官吏的劳绩以日、月、年为计算单位,比如说,奖励某官可以“赐劳”若干日。官府设有专门的记劳簿,并有专门的《中劳律》规定官吏劳绩的颁赐办法。

自从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官吏就实行了俸禄制。秦统一全国之后,它更是成为了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

秦代官吏俸禄多少是依据官秩高低而定的,而官秩又以“石”计,像是“二千石”、“百石”、“五十石”等。依据汉代制度:官秩自“百万”至“万石”不等,郡级长官一般称“二千石”,县令(长)由三百石至千石不等,县以下小吏不及“百石”,“谓之斗食,百石称有秩”。虽然这是汉制,但我们从睡虎地秦简中发现有“有秩之吏”等,可以推测秦代应与汉代略同。

官秩表示官的品级,不同品级的官吏具有不同的特权。对此,秦律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这是在说,京师的诸官署一般官吏,只要官秩在百石以上,即可配置“养”(烹饮者)一人,与“离官啬夫”(都官所属机构的主管官吏)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佐、史之属的小吏,只能与其长官“共养”。诸如此类的规定很多,尤其是在比较某些官位高低时,品秩是重要标志。

官吏的棒禄是按月以粟为标准发给的,如发给其他粮食,也折合为“粟”的石数。睡虎地秦简中有关于各种粮食折合成“粟”的比例规定,比如说,“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斗为一石”等。《广雅·释诂》:“粟,禄也。”也反映了这是一种古制,从秦代沿袭了下来。官吏犯法,往往以削减奉禄作为处罚;相反,又往往以增加俸禄作为奖励官吏的手段。这在秦律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官吏任职的凭证是“玺印”。任官授印,免官时缴印。《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印及缚印之绥,因官秩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如丞相为“金印紫绥”,而御史大夫则为“银印青绶”等。虽然这为汉制,但秦代应当也如此。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就建立起了表示等级身份的爵制。秦统一中国之后,继续推行爵制,只是这时所实行的爵制同以前所实行的爵制在内容和实施方法上略有不同。这些变化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爵名、爵序与爵等有变化。《汉书·百官公卿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这里说的“秦制”是公元前 221年统一以后的制度。统一以前,尤其是商鞅变法之后,爵制尚无如此规整。二十个等级的爵制和爵名、爵序都是在统一之后确定下来的。二十等爵的制度最后确立,反映了秦王朝统一之后等级制度的凝固化和最后完成。有无爵位是区分每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有爵者在当官为吏,以及犯罪赎刑方面均有特权,尤其是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被称为“高爵”,地位与县令相等,“令、丞与亢礼”。而无爵者则称为“士伍”,没有任何特权的等级。封建社会的等级编制,在秦统一中国之后,以官和爵两种制度具体地标示了出来。

第二,授爵条件有变化。商鞅变法之后所实行的爵制,主要在于“赏军功”,其条件就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此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条件,故而被称为“军功爵”。秦统一中国之后所实行的爵制,显然不限于军功。《史记·秦始皇本纪》:“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还有一些类似的记载,也反映了赐爵不一定非得是以杀敌斩首为条件。这是大规模战争结束之后的必然变化。

第三,爵和官一致的原则有变化。秦统一以前,赐爵与授官是统一的,“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为官必须有爵,凡是没有爵位的人,不用说当官,就是当个佐吏也很困难的。不过,秦统一之后,任命官吏已经不以有无爵位为条件、秦廷不少大臣不仅无爵,甚至没有军功。另一方面,许多有高爵的也不一定当官。这种官、爵分开的原则有利于选拔治国的人才,是适应统一之后新形势的、有益于巩固统治的改变。

图片

/

DREAM

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