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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费,可以拒赔”?

 黄祥律师 2023-07-20 发布于江苏


  不交保费,可以拒赔?

本期问题


一、案情概要



      船舶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对保费的支付期限做了明确的约定。船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前两期的保费,但第三期的保费未按时支付,直到一个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船舶公司才支付了保费。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约定“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当天起终止本保险合同。对自违约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院认为:轮船公司直至涉案船舶沉没后于当日补缴第三期保险费,若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方式获得赔偿,对保险人显失公平。因此,轮船公司违背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基本特性,保险公司有权主张保险合同终止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问题与讨论

    一、不交保费并不一定导致保险公司有拒赔的权利。《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是双方有特别约定。特别是合同中强调了保险公司“对自违约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仅约定“保险公司有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尚不足以达到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于保险公司拒赔非常重要,而约定的具体内容又千差万别。由于保险合同条款通常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有效的。订立合同时双方需特别关注相应的条款。


例索引

(2017)沪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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