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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企业网站发布内容不同违法广告是多个违法行为

 朝九晚九 2023-07-20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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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企业网站发布内容不同违法广告是多个违法行为

黄璞琳整理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仍然保留了前述“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如何界定“同一个违法行为”,一直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中的难点

例如,对于经营者在其自己运营或者实际控制的网站上,在不同网页或版块上,对同一产品或者服务发布内容不同的违法广告的是界定为“一个违法行为”,还是界定为数个不同违法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5月28日,就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京海市监工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在其网站不同网页、不同版块发布的内容不同的广告宣传,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虚假广告”、第九条第七项有关“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关“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前述违法问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事人前述广告违法行为属于2017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问题20万元罚款,而对当事人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问题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问题,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2021)京01行终191号二审行政判决,就前述行政违法行为个数问题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即,当事人在其网站不同网页、不同版块发布的内容不同且违反不同法条的广告,属于数个不同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即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适用该条款须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对于多个违法行为,则应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单一的,为自然的一行为二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行为,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拟制为一个行为予以处断,为处断的一行为对于自然的一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处断的一行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同样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2.本案中,上诉人分别在www.yirene.com网站的首页、“亿人教育宣言”视频版块以及“学习内容”版块发布不同内容的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行为客观上自然可分,分别违反广告法的不同规定,触犯广告法的不同罚则,应当按照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论处。故而,对于上诉人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被上诉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对于上诉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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