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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行政诉讼二审审查的范围

 神州国土 2023-07-2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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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对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上诉都是既审查事实又审查法律适用,不同于有些国家上诉审实行法律审的做法。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至少两次诉讼救济机会。二是全面审查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民事诉讼实行上诉什么审什么的规则要求法院在上诉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并不违背法院不告不理原则。有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违背了法院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实行不告不理,是由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裁判性特质决定的。不告不理主要体现在诉讼入口,即法院不能主动去审查社会中存在的争议,只有当事人起诉后,才能启动裁判权。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完全遵循了不告不理原则。同时,不告不理还可以体现在诉讼的其他环节,在这些程序中不告不理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基础上,但是不告不理不再是绝对原则,还要考虑具体各项诉讼制度的固有特点因此,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并未违背法院不告不理原则。

行政诉讼需要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之所以分离,因为行政诉讼在立法目的、制度架构方面有别于民事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客观诉讼,而非如民事诉讼是主观诉讼,除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考虑私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这点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因此,行政诉讼一经启动后,重点就放在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上,当事人权益保护间接地由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来实现。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审、二审中法院实行全面审查,而不限于公民的请求范围和请求事项,公民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法院认定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公民要求判决变更行政行为而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等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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