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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丨「基院」案例(二月)(下)

 隐遁B 2023-07-21 发布于广东
一、湖北地区
关于打假案例,中院的观点和基层法院的观点有时会呈现差别。比如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如果是过期食品的索赔,在湖北基层法院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大。【(2023)鄂0103民初21号】

二、广东地区
1.对于茶叶标签的QS和SC的问题,在打假人没有申请鉴定食品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法官认为此为标签瑕疵,不予支持索赔主张。并且在此案中,涉案茶叶过期几个月,但是法官以茶叶本身具备长期保存的特点,也未予以支持打假人的索赔主张。【(2022)粤1882民初2799号】

2.(2022)粤2072民初16509号:本案中,虽然传品公司、宏氏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实,但陈伟富并未举证证实其因食用商品遭受损失,陈伟富相关行为(包括购买后未食用而仅用于高额索赔、短期内提起多起产品责任纠纷等)证实其试图通过购买商品达到获利目的,陈伟富实质上并非真正消费者,故其不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传品公司、宏氏公司主张权利。

3.广东地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比较消极,比如(2022)粤0282民初1277号,因打假人在诉讼阶段无法证明打假物品具备同一性,因此不被支持索赔诉求。

三、甘肃地区
(2021)甘0102民初17575号该案例对于十倍索赔因为无损害而不予支持,但是支持了三倍索赔。本案例打假点是: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3克/天,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适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黄芪仅限用于保健食品,而不能用于普通食品。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生产和经销的元气人参茶属于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标注含有人参、黄芪,且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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