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主张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折价补偿”将利息排除在外,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意不符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折价赔偿 利息 【案例索引】 江西锦昌实业有限公司、尹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法民申7696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令锦昌公司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用前提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一、二审判决已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判决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还支持了利息,使尹小林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亦已明确将利息、违约金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利息为法定孳息,不同于违约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尹小林作为承包人,依法有权就竣工验收合格的30#、31#、38#、39#厂房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亦有权请求支付相应利息。锦昌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将“利息排除在外”的主张,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意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鉴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以应付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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