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从 ★新司法解释一规定、条文变迁、要点提示3个维度; ★建工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司法鉴定、垫资与利息、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工期、合同效力、质量保证金与保修9个方面; ★44条新规实务应用逐讲解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条文及应用,逐层剖析解读新建工司法解释疑难问题。 课程简介 第一部分:新司法解释一 出台背景 一、背景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生效后,避免新、旧法的冲突 2.原条款本身错漏 二、主要内容概述 第二部分:新司法解释一 详细解读 一、合同效力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Ø 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要点提示 Ø 第1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本条为原解释一第一、四条合并而来 2.非法转包→转包 3.删除收缴非法所得:民法典没有规定 4.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5.资格准入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6.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 7.关于总承包资质 8.挂靠的情形 9.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10.转包的情形 11.违法分包的情形 12.违法发包的情形 Ø 第2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认定及效力 1.何为实质性内容? 2.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 Ø 第3条: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补正 1.新解释一同原解释二的规定,都规定了一种新的合同无效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2.规划审批手续三种表现形式 3.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Ø 第4条: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补正 1.一般合同效力补正两种方法:①一审辩论终结前;②起诉前 2.合同效力补正为何在案涉工程竣工前? Ø 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1.劳务分包的概念: 2.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3.劳务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吗? Ø 第6条: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1.本条规定坚持了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除了在第一款明确了举证责任及范围,该条规定更重要的是在第二款中明确了损失无法确定时衡量的“参照物” 2.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3.索赔 4.《民法典》相关规定 5.《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Ø 第7条:挂靠情形下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责任承担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人提起质量诉讼 二、工期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9条:竣工日期认定 (三)要点提示 Ø 第8条:开工日期认定 1.开工日期确定的逻辑顺序 2.开工日期会被哪些文件载明? 3.什么是开工条件? 4.施工许可证对认定开工日期的影响 Ø 第9条:竣工日期认定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质检机构职能变化 3.拖延验收本质上是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4.转移占有的含义 5.擅自使用的行政责任 Ø 第10条:顺延工期的处理 1.工期索赔的作用 2.逾期失权必须明确约定 3.变更逾期失权合意的认定 4.何为合理抗辩 三、质量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2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责任 Ø 第14条: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三)要点提示 Ø 第11条:质量鉴定与工期顺延的关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隐蔽工程覆盖前发包人拖延验收如何处理?等待还是覆盖进行下道工序? Ø 第12条:承包人拒绝保修的责任 1.过错改为原因 2.法律依据 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含义 4.本条针对未交付工程,如交付怎么处理? Ø 第13条:发包人对质量缺陷的责任 1.本条是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担责之规定 2.勘察、设计、施工中,勘察、设计是基础,为何只提设计? 3.设计合同分类 4.设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5.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是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检验 6.指定分包本质上是对施工单位自主权的干涉 7.承包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Ø 第14条: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1.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的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1)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大中型项目)(2)一次验收(中小型项目) 3.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 4.仅对擅自使用部分担责 5.重点掌握一个标准 6.何为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 Ø 第15条:质量争议诉讼的原被告 1.本条是否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 2.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区别 3.连带责任 Ø 第16条:质量争议反诉 1.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反诉还是另诉? 2.承、发包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人,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与保修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无变化 (三)要点提示 Ø 第17条: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认定 1.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理解 3.本条适用条件 4.承、发包双方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双方约定免除承包人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自行维修的,是否有效? Ø 第18条: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 2.法律依据 3.最低保修期限 4.瑕疵担保责任 5.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工程价款结算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Ø 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的价款结算 (三)要点提示 Ø 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1. 合同价格形式 2. 定额的定义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4. 设计变更后果 Ø 第20条:工程量争议处理 1.签证的定义 2.虚假签证 Ø 第21条:竣工结算文件逾期失权 1.本条是基于双方约定,是合同责任 2.竣工结算文件的含义? 3.不予答复的含义? 4.竣工结算的前提是工程已竣工 5.竣工结算应是书面的,口头竣工结算无效 6.显失公平问题 7.无效合同是否适用本条?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能否得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Ø 第22条: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1.原解释一相关条文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Ø 第23条: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双方又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1.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法律体系 2.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变化的情形 Ø 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的价款结算 1.何为“同一建设工程”? 2.如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3.最后签订合同往往是真实意思表示 六、垫资与利息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 Ø 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Ø 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 (三)要点提示 Ø 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 1.垫资合同在1999年以前属于无效合同 2.垫资施工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3.注意贷款利率表述的变化 4.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5.若合同无效,则对垫资利息的约定也无效 Ø 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欠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2.欠款的主要类型 3.欠款应当是确定数 Ø 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 1.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应付款时间的规定适用前提必须是“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3.工程已部分交付的,考虑到发包人已受益,欠付工程款理应计息 4.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是否给予合理审核时间? 5.未结算、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 七、司法鉴定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造价鉴定 Ø 第33条:鉴定程序 (三)要点提示 Ø 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造价鉴定 1.固定价款的形式 2.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 3.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Ø 第29条:诉前结算协议的效力 1.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是否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3.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是否准予造价鉴定? Ø 第30条:诉前造价咨询的效力 1.有关机构、人员的理解 2.如何理解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 3.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是否需要举证证明有瑕疵 Ø 第31条:鉴定范围 1.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2.当今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Ø 第32条:鉴定释明 1.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 2.当事人未完成举证的情形 3.人民法院准许造价鉴定申请的一般情形 4.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Ø 第33条:鉴定程序第34条:鉴定意见和鉴材质证 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质证规则 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规则 八、优先受偿权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35条:优先受偿权的原则 Ø 第36条: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位 Ø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Ø 第41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三)要点提示 Ø 第35条:优先受偿权的原则 1.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2.享有优先受偿权主体 3.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4.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Ø 第36条: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位 1.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其他债权是否包含购房者(消费者) Ø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1.装饰装修工程分类 2.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承包人是否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 4.折价补偿款以何时点确定? Ø 第38条: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宜折价、拍卖范围 Ø 第39条: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认定 1.未竣工工程分类 2.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未竣工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Ø 第40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工程价款的含义 2.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3.广义范围 Ø 第41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2.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 3.应付款之日的确定 4.分期施工、阶段付款 5.承、发包人协商延长付款时间,主要看是否恶意 Ø 第42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之争可归纳为三种观点 2.建筑工人含义 3.区分约定放弃还是约定限制 4.放弃或限制优先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 九、实际施工人 (一)新司法解释一规定 (二)条文变迁 Ø 第43条: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及原被告 Ø 第44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 (三)要点提示 Ø 第43条: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及原被告 1.实际施工人规定的问题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3.多层转包和分包是否适用本条 4.质量合格 5.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挂靠人? 6.合法分包人是否适用? 7.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于“欠款”的理解,是仅指工程款还是经过结算后的实际欠款(可能存在违约金或者损失的情况)?如果发包人尚未与承包人进行结算,是否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还是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以条件不成就为由)并告知待条件成就可另行主张? Ø 第44条: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 1.民法典关联条款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代位权诉讼管辖 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或行使代位诉讼权,两种路径各有优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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