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何种“现代”国家?

 hercules028 2023-07-21 发布于四川

何种“现代”国家?

★★★★★

在下面几章中,我们将审视西欧几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因为它们影响了各民族国家的“话语传统”。但是目前,为了阐明本书提出的语境史,我们可以聚焦于一种影响了所有发展模式的、提纲挈领性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演化,特别是英格兰和法兰西“现代”国家的演化。

在《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昆廷·斯金纳告诉我们,13世纪末至16世纪末,“一种可得到公认的现代国家概念的主要要素逐渐成型”。他接着阐述自己对现代国家的定义,其视角正如他自己承认的那样来自马克斯·韦伯:

决定性的转变在于,从统治者维护“他的国家”(这里仅仅意味着维持他自己的地位)的观念,转变到这样一种观念:存在一种独立的法律和宪法秩序,即国家的秩序,统治者有职责维护它。这种转变的一个结果是,国家的权力,而非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这转而使得能够以独特的现代术语定义国家——它被定义成领土范围内法律和正当强制力的唯一来源,被定义成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对象。

斯金纳解释说,至16世纪,至少在英格兰和法兰西,这些现代国家的要素已经明显可见。向一种现代的国家话语的转变,他指出,“看来首先在法兰西完成”。这不仅是因为在法兰西,继承意大利人文主义的智识前提已经齐备,更因为在这里“物质前提”得到了更充分发展:“一个相对统一的中央权威,一个日益强大的官僚控制的机构,以及明确界定的国家疆界。”“下一个发生了同样根本的概念转变的国家”,斯金纳继续说,“似乎是英格兰”,至16世纪30年代,在那里“这种发展所需要的一系列类似的物质前提和智识前提已经达成了:一个日益具有官僚制风格的中央政府,以及英格兰人文主义者中间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公法问题逐渐增长的兴趣”。

这种表述掩盖了两者既在其国家性质也在其产生的“话语”形式上存在的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也使其他某些关于“现代性”,尤其是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或“商业社会”)与“理性”国家之间联系的标准说法变得可疑。在随后几章,我们将更细致地考察从不同历史发展模式中产生的各异的政治话语传统;但是眼下,概括性地、初步地素描出英格兰和法兰西之间的差别,将有助于阐明这里提出的“社会史”。

至少早在中世纪,故事就展开了,那时法兰克帝国正分崩离析,而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是西方世界最有效率的中央集权管理机构。中世纪欧洲的一般性特征是我们所称的一种“主权分割化”,即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因为封建领主权和其他自治权力接收了许多在其他时空由国家履行的职能,并把对劳动力(通常是农民的劳动力)的私人剥削和行政、司法及强制的公共角色结合起来。尽管存在贵族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恰恰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英格兰从未真正屈服于分割化主权;而法兰西即使在绝对主义君主制之下也从未完全克服它,国家的中央集权计划一直停留在议程上,直至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才实现。

这也意味着,在国家和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方面,英格兰和法兰西也存在重要差别。在英格兰,即使在英格兰法从表面上看最具有封建性且采邑制度达到鼎盛时,国家中央集权过程也在继续。当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封建制度时,它首先也带来了一种军事组织,这种军事组织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央权威,而且建立在英格兰业已存在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基础之上。诺曼人将自己确立为英格兰具有一定团结性的统治阶级,他们是一支从事征服的军队,既是大地主统治阶级,又是一种统治权力,而中央国家往往是其工具。此后,后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仍是君主和土地贵族的一项合作计划。这当然并不排除激烈的王朝斗争,而且,尽管一些历史学家已经在质疑例如“玫瑰战争”的真实性,但是,为控制一个已经确立的中央国家而斗争的强大诱因无疑存在。16世纪,都铎君主发起一项国家中央集权计划,它(有争议地)被形容为“都铎革命”,它不是全新的创造,而是建立在由来已久的统一的国家机器上,当宗教改革来到亨利八世治下的英格兰时,这个国家机器将具有国教会的额外力量。

这个中央集权计划是合作性的,这不仅是下述意义上:中央国家作为君主和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统一体而发展,这种发展被完美地总结为“王在议会”这句古老俗语。这个合作计划还采取了中央国家和私有财产权之间劳动分工的形式。既然立法权和司法权日益收归中央,贵族也就日益依靠纯粹的经济剥削方式获得财富。近来的学术研究表明,小农并非像历史学家有时认为的那样从英格兰农村完全消失了。但事实仍然是,英格兰的领主尽管缺少欧洲其他地方的领主所享有的某些司法权,却掌握了最好的土地,论这些土地掌握在大地主手中的程度,英格兰要大于法兰西,在后者那里,农民财产权占优势。当封建主义在整个欧洲经历危机,而农奴制在西方衰落时,英格兰的地主却处在得天独厚的有利地位上,可以利用他们仍然享有的纯经济权力,甚至当国家变得越来越中央集权的时候仍可以如此。

在这个方面,英格兰地主阶级明显不同于大陆贵族,后者的财富源于某种“超经济”权力,或所谓“政治建构的财产权”,即各种形式的特权、领主权利和司法权的产物。在英格兰,地产的集中意味着,土地在佃农(他们日益按照市场条件支付经济租金)那里得到程度空前的利用,而无法使用政治建构的财产权的地主逐渐开始依靠佃农在生产和竞争方面的成功。这种独特发展的结果是农业资本主义,之所以称其为“资本主义”,是因为占有者和生产者依靠市场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地位,因此他们服从竞争和利润最大化的指令,以及持续改进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由于英格兰大地主与我们可称为资本主义农民的佃农之间的独特关系,英格兰农业史无前例地开始回应市场竞争的新要求。在一种独特国内市场的语境下,地主与佃农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意味着,双方在17世纪就已经为了利润而不得不提高土地生产力——促成他们所谓的改良(improvement)。改良和营利性生产成为进行统治的地主阶级的优先策略。这主要并不意味着技术革新——至少最初不是。这更多与土地利用的方式与技术有关,但还意味着各种新的财产权形式和概念,而这一点更为根本。理论上,农业改良和资本主义农业利润提升要求财产的集中。但是,它们首先要求消灭各种妨碍资本主义积累的习惯权利和实践。实施改良的地主和资本主义佃农,需要消除阻碍财产的生产性和营利性使用的事物。

16世纪到18世纪之间,消灭习惯权利的压力日甚一日(例如,通过主张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来质疑对公地的公有权,对赋予小农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占有权利的习俗性保有权提出质疑,排除各种对私人土地的使用权等)。这意味着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排除其他个体与社群,清除习俗或公共管制对土地使用施加的各种限制)财产权的确立。经济权力与“超经济”权力的分离,意味着国家中央集权过程和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是相互紧密交织的,尽管有时候存在紧张。地主阶级与君主之间显然存在冲突,冲突在内战中达到顶点。但是,这些冲突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强度,恰恰是因为统治阶级和君主制国家之间的潜在合作关系。很早以前,英格兰统治阶级的利益就紧紧系于一个统一的议会及立法权,它是中央集权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贵族也致力于实现一种全国性法律体系,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司法权冲突很早就告终了。甚至在13世纪初——一个君主与贵族之间暴力冲突的时代,当《大宪章》认为贵族的权利应由其同侪审理时,也并未主张他们对其他自由人的司法权利。普通法(它首先是国王的法)成为同时受到贵族和可以寻求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欢迎的法律体系,而法治被理解成君主本身服从法律

在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里,这种无比统一的法律体系造就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自由”人,他只服从国王,而不服从其他次级领主。地主享有大量的地方权力,但是,离开采邑,在与自由人的关系中,他们作为王权的代理人行动。受控于采邑主权力的土地仍然存在,但是,“自由”英格兰人及其在自由保有的财产方面的个人“利益”(它得到普通法承认且无须接受领主权利要求或义务)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生成物。相比之下,例如在法兰西,即使自由宪章也没有消解领主义务,而且,即使能够得到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也仍需服从领主的司法权。

随着议会主张自己是普通法的最高解释者,英格兰普通法最终确实开始代表议会权力反对王权。在17世纪的内战中,在君主与议会的冲突中,普通法律师倾向于和议会站在一起,对抗同国王结盟的特权法院。

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分割化的司法权针对中央国家维护自己。相反,这是对贵族在形成中央国家的那种合作关系中关键地位的一种肯定,那时这种合作关系受到了君主的挑战。同时,统治阶级既要求分享中央国家的公共领域,也主张自己作为地主而非国家官员在财产权的私人领域中的权力。由此看来,与其说问题是一种公共司法权主张,不如说是一种私人权利主张,这种私人权利倾向于保护统治阶级防范王权对合作关系的侵犯,保护财产权和国家之间的劳动分工。

英格兰革命(从17世纪40年代的内战到1688年至1689年间所谓光荣革命)历经了重大剧变。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它也产生了极为激进的观念。但是,它并没有根本改变英格兰的社会财产权关系,革命前社会财产权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并不亚于革命后。因此,它也并没有根本改变议会和君主之间的关系(不考虑“空位期”)。即使我们赋予1688年的解决方案在确立议会至上性方面的巨大重要性,它也无非是巩固了革命前已经存在的东西。在斯图亚特君主不成功地试图确立一种大陆式绝对主义(而这个社会缺乏对任何这类计划的政治支持,更缺乏实施这类计划的社会基础)之前,这些东西就已经存在了。尽管君主与议会之间的这种古老合作计划日益让位于议会至上性(我们不应夸大其程度,即使在18世纪也是如此),国家与财产权之间独特的劳动分工、经济权力和超经济权力的分离却保留下来,而这标示了不列颠与其邻国的不同。

贵族与中央国家之间合作关系的悠久历史,以及议会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公开代言人的角色,这些意味着不列颠统治阶级整体一直信奉议会至上。但另一方面,主导的历史叙事和主流的政治文化,使英格兰革命期间出现的各种真正革命和民主的传统(平等派、掘地派及其他激进运动的传统)边缘化。信奉民主的人民力量被议会寡头制挫败;而且,虽然他们的遗产从未从不列颠劳工运动中销声匿迹,但主导的议会制传统更多归功于胜利的有产阶级。

在法兰西,国家形成过程大相径庭。如果说在英格兰有一场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那么在法兰西毋宁说是一场从封建主义到绝对主义(不单纯是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绝对主义,而且是作为一种政治建构的财产权形式,作为一种剥削农民养肥官员之工具的绝对主义国家)的转变。在分割化主权语境下,当一个贵族王朝确立了对其他人的优势地位时,君权从封建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个君主国仍会遭遇封建分割化的挑战,不仅有来自王朝竞争对手的反对,还有贵族及各种法人团体,即行会、等级议会、省和市镇对于独立权力和特权的主张。

君主制确实多少成功地实施了中央集权策略;王家法院也的确出现了,它可以用来保护农民免受领主侵害(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农民阶级作为一种国家税收来源)等等。但是,统治阶级仍然极度依赖政治建构的财产权,也就是依赖源于政治、军事和司法权力或“超经济”地位与特权的占有方式,这与英格兰地主阶级和他们对竞争性生产的依靠形成对比。对照英格兰,在法兰西,农民甚至在18世纪仍主导着农业生产,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也导致了非常不同的后果。例如,法兰西不存在在17世纪英格兰非常重要的“改良”文化或改良文学。即使在大革命以后,农村的生产管理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仍然在农业中举足轻重。对法兰西地主而言,为了加强自己压榨农民更多剩余价值的权力,政治和法律上的超经济策略仍然比农业改良更重要。这意味着农民更要受到税收的折磨,而非受到对他们财产权的攻击。

国家发展为一种政治建构的竞争性的财产权形式、一种主要资源、一种由国家官员通过税收(它被某些历史学家称为集中于中央的地租)手段进行直接占有的方式。如果绝对主义国家能够掏空贵族的独立权力,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通过向一部分贵族提供国家官职的获利资源来替换这些权力而做到这一点的。一种复杂的官僚制得以发展,不仅是为了政治和行政目的,而且是作为一种为官员准备的经济资源,它使国家官职激增并成为一种私有财产形式。

法兰西也不存在像英格兰那样悠久的议会传统。在大革命之前都不存在这种传统。首先,英格兰统一的国家议会及其早先的立法角色与法兰西碎片化的等级会议之间有着鲜明的历史对比。等级会议没有立法职能并按照地区划分——甚至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即当各等级在国家层面的三级会议上会面时也是如此。它们还按照法团等级划分,特别是以贵族和神职人员这两个特权等级为一方,以包括资产阶级(更加富裕的无特权阶级,常常是城市贵族)和农民的第三等级为另一方的划分。要等到大革命时期,法兰西才会出现一个代表制立法机构。而且,英格兰和法兰西的一个最明显差别是,在法兰西,即使当等级会议被国民议会取代时,统治阶级的几个重要部分仍然与共和国对立。革命性的转变既创造了一种新的议会制传统,甚至创造了一种激进的共和主义,同时也创造了一种危险的反议会制、反共和主义的结构,它在20世纪仍得以延续,并且很大程度上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兰西发生的事情。

法兰西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式也与英格兰截然不同。不仅存在南方遗留的罗马法与北方的日耳曼习惯法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分,而且在大革命前夕,法兰西仍存在约360部不同法典,存在各种与君主竞争司法权的领主权力、地方权力、法团权力,还有挑战国家立法权至上性的习惯法。尽管绝对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成功限制了领主的、地方的司法权,司法权冲突仍然是旧制度恒定的一个特点,也是法兰西法院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贵族和法人团体紧抓不放其相对于民族国家的自治权和独立性,而君主制不断努力吸纳和整合他们。

当君主绝对主义被大革命扫荡时,国家中央集权计划继续进行。法兰西的国家法不是作为一种保护私人权利免受公共侵犯的方式而发展,而是作为中央国家伸张权力反对各种碎片化的司法权和独立的地方权力的工具而发展。这限制了司法独立性,实际上将它吸纳进了行政机构。这项始于大革命的计划有待拿破仑完成。尽管在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司法重新获得了一定自主性,但法律在伸张国家主权、反对各种自主的司法权上具有的历史职能,仍是一份强大遗产。

论中央国家和土地贵族的关系,法兰西也极其不同于英格兰。比起英格兰贵族与君主的紧密合作关系,在法兰西,贵族特权和君主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同的超经济剥削方式之间的紧张关系,直到大革命前都一直存在。同时,贵族阶层本身分化了:一些在中央国家中分享权力,很多仍依靠自己的特权和地方权力;而且这种分化一直是不固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国家的中央集权计划可以被理解成旨在克服这种分化的努力,其方法是用来自国家的特权和特殊待遇来替换贵族的自治权力,例如,通过豁免王室税收的特权交换领主的司法权。

在整个旧制度时期及以后,国家公职对于资产阶级来说都是一份受青睐的职业。尽管我们习惯上总把“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放在一起,但法兰西的资产阶级并非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兰西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贸易国家,但是,“资产阶级”中的大多数是城市显贵或各种公职人员,即官员、专家、知识分子;哪怕从事商业的人(他们或许也倾向于用财富购买能使自己成为贵族的官职),也按照司空见惯的非资本主义商业套利原则经营。当大革命到来时,革命的资产阶级(一般来说正包括这些官员、专家和知识分子)关心的事情,与其说像“资产阶级革命”这个概念通常暗示的那样,是打破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不如说是保护和扩大他们获取国家最高官职的机会,即“职业向才能开放”。实际上,比起其他事情,主要是他们在绝对主义君主制下已经享有的上升途径所受到的一种威胁,激发着资产阶级投身革命,参与资产阶级与贵族的对决。

官职的私有财产权被大革命废除,但国家公职仍是一种肥差,官员可以借此通过税收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力。即使在大革命以后,甚至在拿破仑以后,国家都继续为资产阶级发挥着这种经济职能。通过国家税收的中介,占有法兰西最多土地的农民继续受到超经济方式剥削。大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国家与小农生产者(他们在绝对主义法兰西时期已经占主导地位了)之间的社会财产权关系。

大革命可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谈不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尽管其政治原则和遗产远远超出了最初推动它的“资产阶级”的动力,在旧制度和革命后国家之间仍然存在很强的连续性。后革命时期,在法兰西19世纪大部分时间中,税收/官职结构的顽强持续性相当引人注目,在这种结构中,凭借国家并通过税收,占有采取了直接剥削农民生产者的形式。不仅经济仍旧建立在小规模农业生产上,而且国家依然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主要剥削者(剥削以税收为中介,为的是官员的利益)与这种生产相联系。

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19世纪法兰西的记叙,就可以看到这种结构的持续性如何顽强。他谈到“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一个“可怕的寄生机体”,“法国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恰恰是和保持这个庞大而分布很广的国家机器最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它在这里安插自己的多余的人口,并且以国家薪俸形式来补充它用利润、利息、租金和酬金形式所不能获得的东西”。在一种仍以国家官职为最高阶职业的文化中,在一种由世袭官员精英和其专享的高等院校支配的官僚传统中,这种资产阶级传统在20世纪仍经久不息,如果不是持续至今的话。

在法兰西,沿着资本主义方向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来自外部,尤其是由军事压力推动的。大革命之后,拿破仑的败北不仅使凯旋的不列颠从资本主义创造的经济增长和财富中获得的优势一目了然,而且使昔日的拿破仑帝国前所未有地感受到了不列颠资本主义的纯经济压力。这个国家通过引入国家引导的经济发展来回应这些外部的紧迫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资本主义发展先于社会转型;而且,对比英格兰,法兰西的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更多是工业化的结果而非原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