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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不平衡报价防范与处理

 双木大爷 2023-07-23 发布于四川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2021年优秀工程造价学术论文

三等奖

不平衡报价不是法外之地

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不平衡报价防范与处理

郭泽昭,陈新军

(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

不平衡报价是招投标过程中一种常用手段,但是极端不平衡报价是把双刃剑,应用得当,可以得到额外利润,应用失败,容易引起合同纠纷。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权威的条文解释,处理极端不平衡报价难度极大,立场不同,观点不同,处理方式亦不相同,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揭示问题的复杂性,希望相关部门出台明确合理的条文解释。

关键词

不平衡报价;双刃剑;类似变更工程项目;有法可依;破解赢者诅咒

引言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构成,以期既不抬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益的投标方法,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但是不平衡报价是把双刃剑,如果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没有按照承包人的预期发生变化,反而被发包人将高价部分变成低价部分,最终会适得其反,使承包人蒙受更大的损失。极端不平衡报价无疑会导致较为恶劣的后果,导致合同争端,费用和工期也会增加,严重的会造成合同终止。

那么在工程实践中如何避免不平衡报价的发生,不平衡报价发生后,又如何处理呢?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1、如何避免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目前政府招投标项目基本都实行了电子评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颁布限制性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不平衡报价作行为出了限定,从而有效遏制了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发生。但是现在很多非国有投资项目没有采取电子评标,有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并没有设置参考价或者控制价,而是以最低价中标,这种评标模式风险较大,一旦中标人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未被发现,结算时就应当执行,给发包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那么怎么做好招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的防范工作呢?

预防不平衡报价争议的发生,首先是从源头上控制,从提高设计招标图纸质量、编制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合理编制控制价、中标前及时对回标人报价进行清标,尽量避免最低价中标等方面严格把关,可极大程度的防范不平衡报价。

其次是在评标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中增加防范或处罚条款;

第三是在合同履约阶段进行有效监控,尽量避免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工程变更。

2、不平衡报价发生后如何处理

不平衡报价清单通过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得以实现,工程量增加的处理方式较为简单,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清单规范)9.6.2“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执行,发承包人双方基本能达成一致,但是变更型不平衡报价处理起来就困难的多,以下两个案例重点论述变更型不平衡报价发生后如何处理:

案例1:某产业园区内招标清单“3*4φ200维纶水泥电力电缆管+2*φ110SVFY32*7重型聚录乙烯管”(以下简称招标电力排管)正常定额组价不会突破1600元/m,中标单位报价却是859.04元/m(下浮比例46.3%)。后考虑预留电力扩容,将招标电力排管变成“4*4φ200维纶水泥电力电缆管+2*φ110SVFY32*7重型聚录乙烯管”,包封砼截面从540mm*500mm调整为1290mm*1280mm(以下简称变更电力排管)。在变更后单价如何确定上出现了重大分歧。因为投标报价超出了正常报价允许的偏差范围,不应考虑原投标报价是否正常,调整时只考虑正常变更条件下的差值,即变更前的正常的性格组价与变更后正常定额组价的差值,咨询单位按照上述做法进行了补差。施工单位不同意按此方式处理,他们提出招标时没有提供招标电力排管大样图,不能以施工单位报价低于控制价来判定施工单位的报价不合理,变更电力排管明确了截面尺寸,就应按新增单价的方式进行,根据变更图重新组价。咨询单位认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即使没有看到招标大样图,也应根据项目特征描述和自身经验进行合理报价,其包封混凝土含量明细低于常规做法,是有意为之,不能重新组价。因该变更如何调价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省造价站咨询,以省站专家意见为准。最终省造价站专家认为,此项变更为实质性变化,应按合约约定重新组价。

案例2:某产业园区内招标清单通信排管“8UPVC110+4(7*UPVC32)”(以下简称招标通信排管)正常定额组价不会突破500元/m,中标单位报价却是293.91元/m(下浮比例41.2%)。后施工图调整排管间距,将包封砼截面从540mm*500mm调整为760mm*590mm(以下简称变更通信排管)。咨询单位按照两版图纸差异,对砼进行了补差。施工单位不同意按此方式处理,他们认为截面尺寸变化是清单的实质性变化,应按新增单价的方式进行重新组价。最终省造价站专家认为,此项变更为无实质性变化,应按相似项调整增加变化部分。

相似的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着实让人费解。笔者对省造价站专家案例1的处理意见持不同看法。

首先是实质性变化的定性依据不充分

13清单规范9.3.1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规范中没有给出“类似项目”的具体定义,在《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对此条的解释是“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招标电力排管与变更电力排管的差异一是包封砼截面尺寸的变化,另一个就是增加了4根φ200维纶水泥电力电缆管,这两个变化对施工工艺和方法没有产生影响,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和原工作内容一致,只是工程量不一致而已。结合规范辅导的解释,可以看出案例1的变更确定为实质性变化较为牵强。

其次是从法律上缺乏依据

纵观现行的《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没有一个条款中明文规定不允许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也没有条款明确可以对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进行处罚。相反,发包人在评标时未发现不平衡报价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后,一方以不平衡报价显失公平,要求调价的,审判机关都不予支持。在实际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缔约双方应当意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不符合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但是当实际工程量远超合同工程量,合同约定单价也远超市场价的情况下,如仍采该单价结算,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故在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形下,对合同内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单价执行,超出合同工程量对应的单价酌情予以调降。如丽水中院(2016)浙11民终585号认为承包人在招投标时不仅投标单价畸高,而且在增加工程量方面采用不正当手段,明显存在恶意,这种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更有损社会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院据此对投标范围15%以内的工程量按中标价计算工程价款,而对超过投标范围15%以外工程量按鉴定机构重新组价下浮后的造价作为工程价款。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单价是双方执行合同的基础,专家解释否定了双方签约合同单价,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是损害了发包人利益

变更电力排管一米仅增加了4根φ200维纶水泥电力电缆管(投标价62元/m),混凝土包封的截面尺寸从1260*880变为1290*1180(混凝土增加0.29m³,投标价480元/m³),两者材料费增加约387元/m。如果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并下浮后,单价达到2022.40元/m(新组单价却比原投标价增加了1163.36元/m,增加比例达到135%),仅此一项变更增加造价434万元,比按变更前后两版图纸补差的计算方式多261.5万元,省站专家的处理方式没有考虑不平衡投标报价是承包人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发承包双方计价的基础,而是机械地认为变更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需要重新组价,这对于发包人来说,显失公平,同时也助长了施工单位采用极端不平衡报价的风气。

极端不平衡报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应当受到惩戒,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合同中已标价清单处理;省站专家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需要重新组价,不考虑原投标价;每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中条文是有限的,而实际案例又错综复杂,观点总在不断变化,正说、反说、折中说,从理论上讲,哪个更趋近于公平,就应当采用哪种观点,专家的意见是否公平合理,仍有待商榷。

结语

作为造价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纠纷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问题,不能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如何实现建筑交易市场的公平亟待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条文解释,确保在建设工程中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和处理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不能让当事人一味的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加不着边界的价值。愿建筑市场回归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再有赢者诅咒。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工程价款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

[2]罗翔.刑法学讲义[M].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

[3]李莹、韩凌杰、董宇.应用类似子目变更项目估价原则的合理性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2,26(5):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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