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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记—法庭辩论(二)证伪和反驳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7-23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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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虚实实,真假难辨,有时候对方会采用一些手段虚构事实,所图无非两点:要么是想通过这种手段扰乱我方的思路,将我方带入死胡同;要么是对案件缺乏自信,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而胡编瞎扯。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不得不警觉并作出回应。

笔者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件,开庭的时候也准备得很充分,但在庭审中,对方一直说些虚假的言辞,使得我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当场就要和对方抗辩,急的不得了,差点让法庭变成了谩骂的场所,还好我当时稳住了我的当事人,并且及时制止对方的行为,通过法庭辩论和发问环节揭露了对方虚假的陈述,也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因此遇到这种情形时,不但你自己不能乱,你也不能让你的当事人乱,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后,就要去证伪和反驳了。

证伪一般要有一个证据的辅助就行,因为是虚假陈述所以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一般都是道听途说或者胡编乱造,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为了证明对手的诋毁而需找证据也是没多大必要的,对于对方提供不出证据的,应当立即指出,不予质证,对于有证据的,应当努力发现证据中的疑点和瑕疵,做一定的反驳。当然最重要的要谨记千万不能被对方的情绪带着走,要合理的辩驳后跳开,不能一直围绕对方虚假的陈述而忘记我方的诉讼意图。必要的话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比如申请测谎、询问细节等等来威慑对方,如果对方是律师的话,可以给其施压,要求其核实是否为其当事人的意思?还是是律师自己的意思?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达到辩论的效果。

反驳,我认为反驳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千万不能和对方纠缠于虚假事实之中,反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比如通过强化我方事实反驳对方虚假的部分;通过指出对方语言中的前后矛盾之处并进行反驳;通过对方描述的事实中的细节问题然后用我方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通过询问案外人或者证据达到反驳的目的;必要的话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或者申请证人出庭,达到击碎对方虚假的事实的目的。

总之,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特别注意对方虚假陈述对我方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同时证伪和反驳交叉使用,以达到我方的诉讼的意图,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案件中的一点心得,码字不易,后面将继续和大家分享,喜欢的话可以点下赞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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