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执行回转

 隐遁B 2023-07-25 发布于广东

288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回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89   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撤销。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已执行的内容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190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191   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192   执行回转案件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二章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