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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 新型受贿问题调查认定工作十问十答(一)

 锋行天下第一 2023-07-27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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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知识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对审查调查工作的总结和研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总结实际案例,针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各种表现形式,形成《新型受贿问题调查认定工作十问十答》,列明若干新型受贿问题的表现形式、主要争议、认定思路和取证要点,希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市场交易型受贿问题如何调查认定

【核心要点】基准价、交易时间节点如何确定?如何判定是否“明显”?

(一)表现形式

市场交易型受贿,是办案中常见的新型受贿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市场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市场交易型受贿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低价购买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请托规划部门干部谋取利益后,该干部从该房地产开发商手中以市场价五折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2)高价卖出型,如某干部为私企老板谋取利益后,向该老板提出想要出售其名下价值100万元房产,老板为感谢该干部,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3)以旧换新、以差换好、以小换大等其他交易型,如某干部为私企老板谋取利益后,提出打算换新车,该老板主动提出将新购价值80万元的豪车与干部名下价值20万元的旧车进行交换,车辆差价6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争议及认定思路

市场交易型受贿主要争议有三点:一是如何确定计算差额的基准价,对于房产等大宗商品,存在成本价、销售备案价、实际销售价、评估价等多种价格,实践中既有以成本价计算受贿数额的,也有以市场价值计算的,还有以开发商报价计算的;二是如何确定“交易时”的时间节点,一般市场交易存在支付定金、签订合同、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交付财物、登记等多个时间节点,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不同的时间节点对受贿数额认定有重要影响;三是如何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何为“明显”作出界定,对此存在“数额说”、“比例说”、“数额、比例结合说”等多种观点。

经研究,我们认为,一是关于确认计算差额的基准价问题,对于新房、新车等物品,应当以销售方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如果最低优惠价难以判断的,通常需要通过评估确定市场价;对于二手房、车等物品,首先应当参考请托人买入房屋、车辆的价格,如果请托人买入时的市场行情与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转让时的市场行情变化较大的,则应按照转让行为时的评估价格为准。二是关于如何确定“交易时”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交易财物以及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判断,对于动产交易一般以交付时间来确定“交易时”;对于不动产一般以合同成立或者实际控制时来确定“交易时”;当交易时间节点难以核实的,一般从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确定交易时节点。三是关于如何判断“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问题,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数额大小及差价所占比例两方面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三)审查调查取证重点

在办理市场交易型受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行受贿双方之间的请托谋利事项、监督管理服务关系或者制约关系,这是认定受贿的前提条件,同时要排除属于一般违纪行为。需要重点核实请托谋利事项与交易差价是否价值相当、时间匹配。

2.查明行受贿双方之间的合意,这是认定受贿的主观条件。核实行受贿双方有无借市场交易之名、行行受贿之实的非法目的,例如双方曾商议在正常政策优惠之外享受额外折扣;当财物价值出现明显升值或者贬值后双方商议仍然按照原价值进行交易;在不具备相应购买资格的情况下约定按照特定对象、资质才能享受的价格购买财物;等等。

3.查明实际支付价格和正常市场价格,有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背离等价交换基本原则。包括:(1)收集相关交易所涉购买合同、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查明相关合同、标的物交付、付款等事实经过与实际支付价格;(2)对于涉及新房、新车等物品交易的,需要注意收集有关交易的企业内部审批文件、销售政策,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企业向政府部门备案的材料,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购买资格、享受的优惠折扣以及经营者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3)对于涉及二手房、二手车等物品的,需要注意查明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需求、请托人的买入价以及买入后所涉房屋、车辆的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需要评估的,应委托当地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交易完成后案发前已将所涉物品转卖的,除追缴差价款以外,还要一并追缴受贿所得对应的孳息,具体按照(差价款/交易总价款)*所获增值收益进行计算。

二、挂名/高额领薪型受贿问题如何调查认定

【核心要点】如何区分挂名/高额领薪与正常劳务薪酬?数额如何计算?

(一)表现形式

根据相关规定,挂名/高额领薪型受贿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有实际工作但获取明显超过正常薪酬的行为。作为新型受贿的一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实践中,挂名/高额领薪型受贿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挂名”领薪,即特定关系人挂名“吃空饷”,未实际工作,甚至连工作单位都没去过,例如某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赵某为私营企业主黄某某提供帮助,黄某某安排其公司为赵某之子赵某某发放薪酬,赵某某从未到公司工作,也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经查认定赵某通过其子赵某某采取挂名领薪方式收受好处13万欧元;(2)“高额”领薪,即特定关系人虽然有实际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例如某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某某为私营企业主孙某某提供帮助,刘某某胞弟刘某在孙某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领取的薪酬标准远高于岗位正常水准,刘某某通过其弟刘某采取高额领薪方式收受好处30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争议及认定思路

对于不实际工作而获得“薪酬”的,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受贿论处,认定中不存在分歧;对于实际工作而获取高薪的,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由于一些私营企业薪酬制度不规范、岗位薪酬不透明等因素,对此如何计算数额存在一定争议。

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高额领薪型行为,尽管掺杂了实际工作的因素,但获取“薪酬”明显超过同类标准,仍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予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对于“高薪”部分的数额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交易型受贿”的思路予以认定,即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

(三)审查调查取证重点

在办理挂名/高额领薪型受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行受贿双方之间的请托谋利事项、监督管理服务关系或者制约关系,这是认定受贿的前提条件,同时要排除属于一般违纪的行为。需要重点核实给予特定关系人挂名/高额领薪的事由及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因果关系。

2.查明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以及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职责等证据,查明有无实际在岗工作,工作职责及实际劳动量大小,是否“因人设岗”、岗位是否必要,是否受所在单位纪律约束。

3.查明正常薪酬标准。具体包括:(1)如果企业内部有明确标准的,需要查明企业内部关于薪酬发放的制度或惯例,内部同部门同岗位计薪规定或标准,给予的薪酬是否符合所在企业内部标准;(2)如果特定关系人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需要查明同行业类似岗位计酬规定或标准,给予的薪酬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4.查明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包括调取工资单、社保缴费资料等书证,查明薪酬实际支付方式、去向,数额有无明显高于企业、行业同岗位的薪酬标准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挂名领薪的,除工资、奖金外,如果企业为特定关系人缴纳“五险一金”的,需将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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