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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负担的总利息成本不得超过四倍的LPR,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包含在此之内。

 sn溪流大海 2023-07-28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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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而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中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约定的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负担的成本,不包括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应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中弘集团对丽智置业向东富益通支付50万元律师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根据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而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中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约定的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负担的成本,不包括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应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合作框架协议》《保证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情况下,东富益通主张相应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律师费发票证明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费用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814号。
经验总结: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当事人尤其是出借人为了规避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出借人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再向借款人变相收取利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借款人因借款支出的总成本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但是前述费用是指借款人为借款支出的直接成本该成本并不包含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该类费用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该类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险费等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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