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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科法评 |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异议之诉实务

 仲才1 2023-07-29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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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是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详见后文)。

(2)其他组织是指,《民诉解释》第52条规定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2、参与分配的主体

一类是依据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一类是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

尚未取得生效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除外),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参考《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

一是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

二是另案申请执行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三是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处置、变现的;

四是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参与分配的时间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是指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认定此时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参考《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参与分配的申请材料及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材料

(1)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

(2)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受理通知书等;

(3)如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2、提交程序

(1)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重点提示:在向法院寄送执行申请书之前,应当提前与原申请执行法院及主持分配的法院沟通,并向两个法院提供,原申请执行法官和主持分配的法官联系方式。

(2)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分配程序

1、主持分配的法院

(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2)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2、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3、制作分配方案

(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一般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4、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3)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01

参与分配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是否适用

(1)有观点认为,《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对参与分配及其异议程序作出系统规定,第513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清偿方式作出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如江苏高院即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优先分配受偿之外,不得对其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4条)。

(2)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考量,根据《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以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如上海一中院就认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被告适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规定贯彻的是执行效率原则,无论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均应制作分配方案,只是分配的规则有所不同。为保障执行公正,当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应赋予不服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参考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3)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执复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海南保发实业贸易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中认为: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现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

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现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现第十七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之适用,只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

鉴于司法实践争议较大,本文所述的参与分配仅指狭义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对于前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将在下篇文章进行详解)。

02

参与分配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前置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2条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规定,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实体条件

异议系针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实体异议提出。

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1)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程序性异议事项包括分配资格的认定、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权利的告知、款项的提存等。该异议不属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是否已过时效、是否已获全部或部分清偿存在异议,亦或认为债权人应当分配的债权受偿顺序、债权受偿数额不符合实体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03

诉讼参与人

1、原告的确定

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1)债权人主要是指被列入执行财产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多个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共同提起诉讼,由执行法院合并审理。多个债权人分别提出异议并相互反对的,可以相互列为原告和被告,不按普通民事诉讼的反诉处理。

(2)对被执行人而言,如果其异议成立,可能导致参与分配的财产变现数额减少或者改变计算方式、清偿顺位后被执行人的剩余债务减少,故被执行人也享有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2、被告的确定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为对异议人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若不止一方提出反对意见,则不论反对意见的理由是否同一,反对者均应列为共同被告。

3、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未对异议人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其他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诉讼结果与其他债权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除外。

04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两方面的内容:

(1)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债权数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比例,确认的依据主要是执行依据和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状况;

(2)请求法院按照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判令变更执行机构作出的分配方案。

05

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06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1、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性质认定错误,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性质作出判决;

(2)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数额认定错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根据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的数额作出判决,也可以责令执行机构查清事实,重新确定争议债权的数额后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

(3)如原分配方案对债权人是否给予分配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对相关主体是否给予分配作出判决。

07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权利救济

1、已参加诉讼再次起诉的

(1)执行机构依据生效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所明确的争议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或者有关主体的分配资格调整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就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再次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机构依据生效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调整原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对调整后的分配方案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且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撤销已调整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就争议债权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数额等作出判决。

说明:作者注意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第十条)”

2、未参加诉讼再次起诉的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该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声明:*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数科律师事务所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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