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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民商事法律制度(一)

 陈律师读书 2023-07-30 发布于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范围-尤其是行政法,契约法,衡平法与信托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大部分是以判决先例为依据,再以法典为修正补助。其他主要法律范围如刑事法、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则几乎完全是以法典为依据。

论点触及传统普通法原则、或是对适用于新加坡的英格兰法典的法律解释,或是基于英格兰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释,新加坡法官除了参照新加坡法庭判决先例,也仍旧会参照英格兰法庭判例,以及当时实施的鞭刑和死刑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倾向于参考其他主要英联邦司法体系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判例(尤其当这些司法体系的判例原则与英格兰法律有不同看法与诠释)。

法律体系

新加坡法律体系由于其受殖民主义色彩的影响,在从大马联邦独立之后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律体系。同时在华人为主的主体社会中又受到一些儒道教的影响。

新加坡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附属法例(例如规章制度等)和判例法。地方法院也可能酌情援引和适用英国法院及英联邦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目前的最高司法裁判权属于新加坡法院最高法院。

法院架构

新加坡法院由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和家庭法院构成。

不同于中国大陆的两审终审,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相似实行三审终审制。最高法院和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家庭法院审理涉及青年罪犯的家庭案件和选定的刑事案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作为高等法庭的一个部门,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负责处理跨国商业纠纷。这也是新加坡特殊的国际位置和经济角色所决定的。

律师系统

在普通法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聘请律师。新加坡律师兼具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身份,因此全部新加坡律师都可以出庭。

部分特殊案件可以由在SICC注册的外国执业律师代理,包括离岸案件(即与新加坡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案件)或法院允许外国律师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

若在裁定过程中,裁定该案件不是离岸案件,但为了公正、经济和迅速地处理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允许由完全注册的外国律师或具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继续代理,但须符合法院提出的条件。

目前新加坡也是东南亚唯一一个允许非本国公民从事法律服务的国家。

法院管辖

涉外商事案件由于讲究其效率,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由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管辖,上诉由上诉法院管辖。根据2021 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SICC 有权审理涉及国际商事且各方书面协议同意由SICC管辖的诉讼,且诉讼各方没有寻求过以特权令(包括强制令、禁止令、撤销令或审查拘留令)形式或宣誓书的形式。

案件的管辖也是依据其标的额的大小进行分类的。新加坡有自己的新加坡元,但是很多情况下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计价采取美元的方式。

金额超过250,000美元的民事案件由高等法庭管辖,超过60,000美元不足250,000美元的由国家法院中地区法庭管辖;不足60,000美元的由国家法院中治安法庭管辖;不足20,000美元且属于一些特定争议类型的,或不足30,000美元且双方书面同意的,可以由小额法庭管辖。小额法庭有其特殊的法律制度。

诉讼费用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系,整体上来说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整体要比大陆法系要高,特别是在聘请专家证人的费用上,依靠专业能力和水平费用肯能远超过律师费。

新加坡的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开庭费用、律师费、上诉费以及其他法院服务的费用(翻译费等)。民事案件中法院基础费用计算方式如下:此外,新加坡法院开庭费用与很多国际上市仲裁的模式类似采取按天收取的模式,高等法庭开庭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另外,费用还包括基于实际情况产生的其他杂项费用,一般每项为几十到几百美元不等;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杂项费用,包括相关文件复印费等,往往以页数计费。

法院作出判决时会另收取300美元(高等法庭)判决费;若需要强制执行判决,需缴纳5000美元(高等法庭)的执行费。若案件由SICC审理,SICC的法庭费用包括一系列环节性费用,这些费用基于不同的审理模式而有所不同。

三种不同的审理模式分别是答辩模式(Pleading)、陈述模式(Statement)、完整模式(Memorial)。

答辩模式是最主要的形式基于完整的庭审,费用较高;陈述模式适用于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审理起来较容易,因此费用偏低;而完整审理是最为完整的审理过程,通常要求各方当事人完整地提出各自的主张或抗辩,并列出所有事实和法律证据或论据。

完整模式主要用于标的额较大且复杂的商事争议。通常需要查验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证人陈述、专家报告和法律依据等,因此费用最高。而SICC程序按天收取开庭费用,其收费标准高于高等法庭。

此信息仅作为计算明确的争议金额对应的诉讼费用的参考,争议金额不明确或者有特别情况的, 诉讼费用以立案时法院计算为准。

参考法律: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965年8月9日)

《公司法》(Companies Act)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自由贸易区法案》(Free Trade Zones Act)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

《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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