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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操作流程(试行)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7-30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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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操作流程(试行)

(2023年7月27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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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帮助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债务、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等问题,推动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同时探索企业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协调处理的模式,推动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债务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进行清理,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释义】本流程所称的“庭外重组、和解”是指,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和个人,经过与债权人的协商达成的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股权调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组、和解方案,及为达成方案而进行的调查、协商、谈判、表决及相关之活动。

本流程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有庭外重组、和解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本流程所称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业务的会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本会会员在本会指导监督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会员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透明、经济高效原则。

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工作,应参考破产重整、和解管理人之工作要求,以保障庭外重组、和解与庭内重整、和解程序的顺利衔接。

第五条  【指导监督】本会企业拯救业务委员会和个人破产业务委员会,监督指导会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业务。

会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业务,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权与纪律委员会对会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重组和解平台】委托人可在本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下称深破通平台)登记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需求,也可自行联系本会会员。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在深破通平台登记庭外重组、和解业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深庭外重组/和解(20**)第*号”之业务号},并依据深破通平台开展服务工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便利。

受托人应在深破通平台上建立庭外重组、和解线上工作平台,通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与,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加入。受托人可在庭外重组、和解线上工作平台发出通知文件,开展沟通协商、召开会议等工作。

第七条  【重组和解通知】受托人接受庭外重组、和解委托后,应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开展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理工作。

债务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庭外重组、和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财产调查】受托人应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清单,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财产调查报告,财产调查报告上传深破通平台供已登记的债权人查阅。

第九条  【债权清理】受托人应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负债清单,及债权人的登记信息对债权进行清理,形成债权表。债权表应对有生效法律文书、无生效法律文书但有充分证据且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有争议、账面有记载但债权人未予登记等情况分别列明。

债权表应上传深破通平台,供全体债权人监督核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应要求债务人或被异议债权人予以回应说明,回应说明应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条  【劳动合同清理】受托人应调查债务人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在职职工、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相关费用情况,并制作职工债权表、劳资情况调查报告。

劳资情况调查报告及职工债权表应向职工公示,供职工查阅。

第十一条  【未结合同清理】受托人应对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并形成未结合同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合同类型、相对方名称及联系人、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履行状况、合同未来权益或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结案件清理】受托人应清理涉及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并形成未结案件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案由、对方当事人名称、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进展、债务人预期权益或义务。

特别重大未结案件应在重组、和解方案中特别说明案件结果对重组、和解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重组和解方案】受托人应在债务人财产调查和债权清理基本完成后,制作重组、和解方案,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现有资产及负债、在职职工、未结合同、未结案件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保留或处置的安排;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四)债权清偿方案;

(五)债务减免方案;

(六)重组、和解方案执行期限;

(七)重组、和解方案表决的规则;

(八)其他有利于重组、和解的措施和安排。

第十四条  【沟通协商】受托人应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深破通平台或其他方式就重组、和解方案进行沟通协商,沟通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表决重组和解方案】受托人可通过深破通平台或其他方式组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对重组、和解方案进行表决;不方便线上表决的,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出资人协商线下表决或签署相关意见。表决结果应告知已登记的债权人。

同意重组、和解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人数和债权额符合庭内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表决通过条件的,可视为重组、和解方案获得通过。债权人表决同意的表决票等相关文件应在申请庭内重整、和解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六条  【不可撤销函】受托方应努力促成同意重组、和解方案的债权人就其表达意见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确认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时其意见不可撤销。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未修改庭外重组、和解方案有关债务清偿安排的,同意重组、和解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计入表决额。

第十七条  【重组、和解工作报告】庭外重组、和解工作结束后,受托人可制作重组、和解工作报告。重组、和解工作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的工作情况;

(二)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重组、和解方案的主要内容及表决结果;

(四)是否可以申请庭内重整、和解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重组、和解工作报告应上传深破通平台,供委托人和本会查阅。

第十八条  【申请破产重整、和解】庭外重组、和解工作完成,债务人已具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条件的,受托人可协助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第十九条  【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受托人可协助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并在申请前协助债务人全面清理个人财产和债务,积极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方案开展沟通工作。

受托方应指导债务人如实申报信息,如实提交材料,如实陈述破产原因,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并通过深破通平台或其他方式征询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的意见,尽力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十条  【协会支持】庭外重组、和解工作按本流程完成,且债务人有意申请破产重整、和解的,受托人可在深破通平台向本会申请出具庭外重组、和解情况说明。庭外重组、和解情况说明是债务人庭外重组、和解活动的重要证明文件。

本会出具庭外重组、和解情况说明前,应查阅重组、和解方案表决情况和庭外重组、和解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费】会员提供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应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收费等有关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收费应公平合理,并在深破通平台报备,接受本会监督。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应向人民法院如实说明庭外重组、和解的法律服务收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本流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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