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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证据目录制作规范及注意要点(附模板)

 送_汤 2023-07-31 发布于湖北
原创2023-07-26 10:36·温度法律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证据目录是将案件证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地呈现给审理机关,乃至对方当事人、律师。

关于证据目录的规范和注意要点,笔者结合实务办案经验整理,供大家交流讨论。如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证据目录介绍篇

1.证据目录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可视化的方式将提出的证据材料整理成清单,向案件审理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形式上的基本规范化要求,目的是为实现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实务中所称“证据目录”,一般包含目录 证据材料(全文均为此意)。

2.证据目录的作用

上文定义是基于功能性角度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定义。

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遵循的形式,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规范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因此,我们制作证据目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为了己方更好地梳理、分析案件,另一方面也为了将案件证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地呈现给审判机关,便于审判机关快速了解己方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依据及在案证据。

3.证据目录的制作原则

从形式要素而言,证据目录的制作原则,一般包含证据目录的内容格式两个方面。

①证据目录制作的内容原则

根据前文阐述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范理解,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所应遵循的一般形式,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我们在制作证据目录时,应当遵循一般的形式规范,具体包括:

  •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
  • 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作简要说明;
  •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 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具体示例如下图:

②证据目录制作的格式原则

虽说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会强调一定的格式,但证据目录却是其中少有的不强调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本文举例的格式原则,也仅是笔者根据展示效果、表达逻辑、当事人以及审理机关阅读体验和审美感受的角度,总结办理众多案件后形成的一个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上述形式层面的规范,也是证据目录内容的构成。但在制作证据目录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实质层面的内容,即证据目录的制作要点。


第二部分:证据目录制作要点篇

如果按10分满分算,一份证据目录制作的格式至多占到2分,对搜集的证据材料和证据内容的梳理以及证明目的的描述,至少占8分,因此不能顾此失彼。以证据目录内容构成分解,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文书抬头

此为证明目录最开始的部分。抬头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文书的标题,一部分是文书的名称:

①标题:为提交文书具体指向案件,如:原告XX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个人习惯,也可以单写或者并写案号;

②名称:为提交文书的名称,常见如:证据目录、证据清单。

实践操作中,标题不是必备要素,抬头名称是这两种都常见,甚至在一些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少的案件中,当事人(代理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却也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

2.证据分类编号

证据分类编号,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证据分类,另一个才是证据编号。个人认为证据分类更为重要。

①证据分类

证据分类的要义是根据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要件规则,将证据材料分类别进行展示。证据分类一般应用于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中,通过证据材料分组、排序、编号的方式呈现。

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赔偿清单往往是长长的一列,但这只是“损害结果”层面,还需要证明构成侵权的其他要件,此时应根据诉讼主张所需证明的要件,分类或者分组列举证据,比如将对于证明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行为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分组列举。

②证据编号

即证据目录中证据材料的序号,通过编号的方式将证据材料通过一定逻辑层级展示的方法。

不管证据材料多少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证据编号,按照证据材料分类、分组、排序,逐一进行编号。证据材料的排列应体现逻辑性,与拟证明要件匹配,证据材料多的,切忌一股脑列举,而不进行任何排序、分组。

在没有进行证据分组的案件中,可以按照“一”“二”“1”“2”……的形式编号;如证据分组的,可以用“1.1”“2.1”……的形式编号,以便清晰证据层级,快速定位证据位置。

3.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环节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认证无需多言,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取证、举证乃至质证的主体。而证据材料的来源即是取证环节,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源出于何处。

从律师的角度,证据主要来自当事人。但从法院的角度,需要载明证据的最终来源,如书证等是否来自第三方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等等)。即使来自当事人,也可以载明来自原告还是被告。有些证据如果来自对手方,则证明效力会更强。

4.证明对象和内容

证明对象的中的“对象”和“内容”是有概念区别的,办案实践更多使用的是它们的结合体——“证明目的”。因此,虽然我们看到有的证据目录中的标题表述为“证明对象”或者“证明内容”,但具体项下的内容,实际上都是证明目的。

在撰写证明目的时,一般应结合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证据材料所客观反映的情况,表示该证据材料证明的是某人/单位/事件及与之有关的情况、事实等相关信息,以及应归属的法律后果。

多份证据可能有一个证明目的,一份证据也可能有多个证明目的,应当结合主张法律关系及证明要件,建议可以采用分组、分写的方式,一次性将所需要证明的目的表达完整。

例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结合其他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层级:

基础证明证明什么时间、地点发生造成原告受伤和/或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在此起事故负什么责任。

进一步证明在该时间发生的事故在保险期内,排除保险拒赔因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再进一步证明原告因事故遭受损害结果与该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5.证据目录应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此为证据目录落款部分,签名、盖章一般有一即可。“提交人”签名盖章,可以由代理人完成,也可以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提交日期,一般为提交至审理机关时落款。如果说在格式规范上有需要强调的,建议除了该落款部分手写以外,其他部分全部打印成文。

6.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N 1原则,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可以通过“备注”载明。证据材料页码多、对方当事人多的,可先行制作一份完整的材料,扫描后用PDF编辑器编页,直接打印另外的套数,但要注意扫描分辨率以及副本的清晰度。


第三部分:特别注意要点

1.签名或盖章规范:虽说提交证据目录时,可以由代理人作为“提交人”完成签名盖章提交,但建议证据目录和起诉状一起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防出现因错过举证期导致证据失权、遗漏提交证据,甚至案件结果不理想时,当事人无端归责。

2.提交前复核原件:在制作证据目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排查是否有原件混入复印件当中,建议反复、交叉检查。尤其是在第一次拿原件复印的时候,务必核对清楚,材料特别多的,或者需要彩印的,都是容易弄混的。

3.复核是否存在矛盾材料:与同一客观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存在时间、内容等矛盾的,应对证据材料作取舍

4.不建议用标签纸分组:提交给立案庭的目录不建议用标签贴纸分组,可能会卡住立案庭的扫描仪。

5.目录可加入己方意见:在民商事案件一审庭审中,“质辩一体化”是一种趋势,作为被告提交证据目录的,在证明目的中可以加入己方的辩论意见;当然作为原告,建议在制作证据目录时考虑对方质证意见并做出必要准备。

6.证据名称简写:名称如果有多份同一性质的证据材料,在描写证据材料的名称时尽量按照要素区别写明,如有多份借款合同,不建议写为“《借款合同》XX份”,按全称前加上合同签署/成立时间,建议写为“2021.X.X《借款合同》一份……”。不仅为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也谨防与当事人存在交接上的事故。


第四部分:证据目录的参考范例

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同,确也没有必要统一采用一种形式制作、提交证据目录,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可以做不同的考虑。

1.建议分组的案件

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繁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又或者,在一些缺少直接证据证明请求权某一要件,但与该要件事实存有多份相关间接证据的情形中,此时就有必要将证据材料进行分组整理,按证明规则综合形成证据链以证明要件事实。

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快递公司主张寄递人支付欠付的运输服务费,根据证明规则,应首先证明双方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证明快递公司已为寄递人提供运输服务并产生相应的运输费总价,但在双方缺少书面合同及对账结算单据的情况下,就需要将较多的证据分组运用。该案目录例下:

2.不需要分组的范例

与复杂案件不同,案情简单的案件,通常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清楚、证据材料少,此类案件可以不需要将证据分组,甚至连证据目录都不用制作。毕竟根据《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法院一般在立案时还需要填写一份收据的。

如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出借人可以提供借条原件以及对应借款交付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代理律师应将更多精力关注在借贷合意以及真实交易等案件背后的问题上。不过,受案法院必须要求提交证据目录的,简要写一份即可,例如下图:

3.文字式证据目录

上文的证据目录形式都是表格式,从某一角度而言,制作人是有意识地结合“可视化”的表达形式,认为此种方式可能适合大部分人清晰阅读。

但凡事无绝对。倘若法庭不能外接U盘,如果书记员需要转化文本进庭审笔录,表格化可能就是“灾难”。又或者,“证明目的”字数太多,表格框架的限制导致排版总是不尽如人意。此时,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办案情况做出调整。而且,文字式证据目录,在需要对“质辩合一”对证据进行详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也具有优势。


结语

总之,证据目录的制作,根据案件情况做调整适配。一份制作“精良”的证据目录,不仅有利于办案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更好地服务诉讼方案,还可以成为律师的专业名片,更能有效地帮助审理机关效率处理案件,从而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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