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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中的“理性”

 常乐46n2h5fy36 2023-08-02 发布于上海

对社会的理解,应该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上,也就是把社会中的个体视为“行动人”,他们能够进行“选择”。假如个体想生活在一个使自己有机会不断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中,那么他应该把它作为自己的目标,然后选择“相应的”手段,只有这样,他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我们把“使个体有机会不断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或“分工合作不断扩展的社会”理解为“自发秩序”。“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本身不属于行动范畴,但作为经验性假设是必要的。引入这个概念,一个原因正是方便使用“目的-手段”分析法。一个使个体有机会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自发秩序),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产生的,而是人的观念的产物。每个人的生存境况的改善,都取决于这样的社会能否存在,因此,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应该让这样的社会得以出现。“自发秩序”这个共同的、抽象的目的,是普通大众的利益所在。一个社会,追求这个被称为“自发秩序”的共同抽象目的时,才有可能是不断发展的。因为追求这个共同的抽象目的,才有可能把所有其他制度都放到使这个目的得以可能的原理下检验其合理性。

当个体把自发秩序作为他的一个目标时,他才会运用使这个目标得以可能的“理论”去“选择”,这一“选择”包括运用这一理论去检验既有的制度。“目标”先于“手段”的选择,确立这个目标时,个体才运用“因果关系的知识”,去“选择”手段,去纠正那些不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制度和政策。当个体这样做时,我们认为个体具备了一种特定的“理性”,一种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理性。“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也应该做如此理解,即它不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理性”,而是指这种特定的“理性”的获得。在经济学中,理性、选择和行动是一个意思。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自发秩序是个体选择的产物或个体行动的产物。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创造出自发秩序。这个过程是自下而上的,因为它不是把变革的任务交给权力,而是个体通过运用上述理性来实现变革。

假如个体在他的价值排序中没有“自发秩序”这个目标,那会怎样?假如他没有这样的目标,他就不会去追求这个目标,因此也就不会运用相关的“理论”对“历史”(制度)进行“选择”,这将导致“一个有助于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自发秩序)不能出现,或那个导致不利于改善他的境况的社会长期存在。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历史上专制长久存在:这是因为人们,尤其是知识人从来没有在自己的价值排序中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而是任由社会发展。而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意义,正是在于“自发秩序”进入到个体的价值排序中,成为个体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最终推动社会不断走向自发秩序,这最终产生了“工业革命”。

社会是人“选择”的产物,对“社会”的考察,必须基于个体的“选择”,也就是把人视为有目的的行动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人们选择的产物。假如人不知道如何正确选择手段,那么他们的行动将产生(选择出)一个不利于改善他们境况的社会。虽然每个人都想生活在一个自己有机会改善境况的社会中,但是,假如他们没有把这样的社会作为自己的目标,并运用相关的理论去追求这个目标,那么这样的社会是不能出现的。

上面给出了一种基于个体的选择来理解社会演变的逻辑。注意,它只是一种“逻辑”,而不是说在现实中当“所有人”都遵循这一逻辑时,社会才会发生变化。在经验层面,我们不能预设多少人遵循这个逻辑时社会就会发生改变,可能不需要很多人,也可能需要很多人。

历史主义者也许不会运用上述逻辑去理解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中的“理性”。历史主义方法最大的问题,是它不是站在“有目的人的行动”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的,而是从整体的角度来考察社会。历史主义者,没有把个体视为选择主体,也没有把社会视为个体选择的结果,而是把个体视为给定方案的接受对象。他们任意地解释制度或构想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方案,然后施加于社会。但是,当某种人为构想的方案被施加于个体时,个体的理性运用将受到限制,社会的进步将受阻。因此,假如他们想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任意地理解或解释社会或在制度建构上做文章,而是要运用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理论”去理解过去的或既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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