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期问题 ![]() 一、案情概要 ![]() ![]() 船舶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责任保险。2013年12月,船舶发生保险事故。2016年,船舶公司与第三人的案件审理结束,调解结案。随后船舶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二、裁判结果 ![]() ![]() 问题与讨论 ![]() 一、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保险的对象是“责任”,责任的产生相当于财产发生了损失。责任未确定相当于财产是否发生损失不能确定。所以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中应当理解为“责任的确定”。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确定往往是及时的、很快的,所以这个问题一般不突出。而在船舶碰撞、船舶触碰事故中,责任的确定往往不简单,需要经历诉讼,时间会很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需要法律作进一步的细化。 ![]() 案例索引 ![]() (2017)沪7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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