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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选择性诉讼请求应如何选择?

 律师戈哥 2023-08-04 发布于河南
在民事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一般来讲,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明确、具体的,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作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判决,即选择性诉讼请求。例如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往往请求被告对受损财产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于这样的选择性诉讼请求案件中,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何某夫妇于1980年在平江县冬塔乡丁洞村阁家组建造了土木结构的房屋一栋,1989年12月26日,平江县国土管理局为两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2009年8月份开始原告的该房屋内便无人继续居住,此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2010年10月份,被告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改造联星村级公路的施工过程中,在距原告房屋18米处放炮,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多户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事后,被告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了平江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户房屋受损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夫妇因房屋受损需要进行土木整体维修的总价为3906元。两原告对被告该鉴定并不认可,但是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850元用于房屋整体维修,如果不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赔偿,原告就要求被告对房屋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放炮导致原告房屋受到损害,对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动产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其合理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原告无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放炮之前的房屋原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850元房屋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是两原告自行估算出来的维修费用,且两原告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维修成本确需60850元。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被告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的维修总价做过鉴定,鉴定维修费用为3906元,原告未申请重新评估,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房屋维修的成本超出被告的评估标准,故应当确定原告房屋受损的维修金额为3906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夫妇房屋损失人民币3906元;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评析: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确认或变更或解除某种法律关系或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责令被请求人履行某种义务的判决的要求。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即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应当确定。由于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因此,选择性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可选择性的民事权利加以选择行驶,往往这时候的选择当事人认为是最有利于自己的。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性诉讼请求法院是应当接受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既然法律有如此明文的规定,当事人自然可以提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诉讼请求不但便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随时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真正体现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为民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做出判决,也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而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但是,当事人提出这样具有可选性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也造成法院裁判的左右为难。即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选择性的诉讼请求,那么他到底是想要求法院按照哪一项请求进行判决呢?这往往造成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困惑。而且,诉讼请求中的不同选择选择可能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但是却必然会有不同的法律理由,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必然是不同的,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不同的。比如,如果当事人想让法院判决被告对受损财产进行恢复原状,那么当事人举证的重点将会是财产受损的事实及财产的原状。如果当事人想让法院判决被告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损失,那么其举证重点将会是财产受损的事实及财产受损的具体数额。如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做出适合判决。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证明受损财产原状的,应支持“恢复原状”,当事人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应支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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