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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之诉讼请求(上)

 lgzlawyer 2016-02-14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19:45 裁判文书之诉讼请求问题(上) 来自法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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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之诉讼请求(上)

——诉讼请求常见五类问题评述


原告的请求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首要问题。

——法徒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裁判文书中的诉讼请求问题。裁判文书中的诉讼请求归纳是一个技术活,将当事人诉状中的请求照搬到判决文书上显然会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花很大的精力整理,甚至还需要在审理中不断地督促当事人进行明确。很多人或许搞不明白怎么诉讼请求也会有问题,如果连请求都有问题的话,那到法院来打什么官司?但现实是诉讼请求存在问题的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甚至有专业律师参与的诉讼中也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千差万别,不一而足。现将我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归纳如下,大家一起来看看是不是这么回事儿。

诉讼请求不明确

1、诉讼表达错误所致的不明确

比如说,原告基于物权法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往往会到法院来起诉要求将被告损毁的物恢复原状。于是很多的当事人甚至专业代理人往往会在诉状中“诉讼请求”部分仅仅写上:“恢复原状”。殊不知这个原状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状态,例如地理位置在哪个具体方位、外表的形状是什么、里外的材质和工艺又是如何?如果这些细节描述缺乏,那最终法院如果支持原告诉请的话,仅仅“恢复原状”的判决主文是没有可执行内容的。又比如说,一些人在诉状中将相关或不相关的事实啰里吧啰嗦了一大通,但到最后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却惜字如金,经典如“还本付息”,但到底是多少本金、多少利息、有没有罚息、需不需要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等等却根本没有提及。

有些马大哈法官往往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才发现这些问题,糊弄一些的会让原告作一个补充说明,但对这个说明是不是还需要征询一下被告意见,程序上是不是存在瑕疵就不得而知了;再马虎一些的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而是直接帮助原告“脑补”所有的诉讼请求,将相关可以支持的权利直接转化为判项。而由于原告诉请的不具体,法官的脑补往往会影响案件争议焦点的形成,有的甚至会在实质上剥夺被告的抗辩权利。如果实质上剥夺了被告诉讼权利,那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的可能无疑就大大增加了。

另外,二审案件普遍对上诉请求不作具体要求,不仅作为上诉人的当事人会忽略(如仅仅在上诉状请求部分表述:“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甚至还有既要求“发回重审”还同时要求“依法改判”的),二审法官往往也会忽略这个问题,最终导致在翻阅庭审或谈话笔录时才发现二审的争点问题根本无从准确归纳,自然这个案件审理以及二审文书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2、客观障碍所致的不明确

有一些诉讼请求在起诉时客观上就不具备具体、精确的条件,比如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很多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才能够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又比如说民间借贷的利息、罚息,由于案件的审理期间原告无法预估,需要根据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往往一些被告会通过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申请法官回避等事由拖延诉讼、一些案件则需要公告送达)甚至主审法官的勤勉程度来确定,审理期间很难控制,此时要求原告将利息或者罚息的金额明确、具体显然在客观上不可能。

诉讼请求的表述与请求权基础不匹配

1、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不相对应

这种情况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比较常见。比如说原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请求权基础来提出诉讼主张,无非应当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些原告在诉状中“诉讼请求”部分却表述成:“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归谁所有”或者“诉争房产退回”。表面一看,房产问题确实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但是房产的归属问题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物权法律关系的确权,如此却与原告所依据的合同请求权基础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被告的抗辩以及法院的最终判项表述。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并在物权登记部门登记变更后方得完成(家庭成员或其他共有权人内部分配的相关诉讼除外),属于给付之诉而非确权之诉。

2、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法条不相对应

这种情况也比较多见,比如说第三人作为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签订或履行的合同损害了其利益故而基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但是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却是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个就与原告主张权利所援引的法条对应的诉讼请求不相匹配。撤销的话对应的两被告行为属效力待定,而且该效力待定的范围应当根据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的权利范围为限,所以与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的合同为无效是完全不一致的。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一致,也就是有证据表明两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该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但显然,该请求所依据的法条与之前所述是完全不一样的。

3、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对等

这种情况常见于侵权法律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当然,对于是不是真的存在请求权竞合问题本人持有异议,另文表述),譬如原告可以基于侵权来主张损害赔偿,又可以基于合同来主张违约赔偿;另一种则是在侵权法律关系之中又存在着多种具体诉由,如雇工遭受第三人侵权的诉讼中,原告一方面会基于雇佣受害事实向雇主主张雇主责任,另一方面又将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一并要求参加诉讼,此时,原告就存在着多种请求选择,而在选择时就会发生与其主张的诉争事实不相一致、不相对等的情形出现。

诉讼请求与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矛盾或重复

1、内容冲突

同一诉状中多个诉讼请求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体现出非此即彼但却又同时主张的状态。这种情况比较典型的表现如:原告在诉状中表明的诉讼请求一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一方面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

同一诉状中多个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或者相互重合的关系。比如说在共有房屋被拆迁而引发的拆迁利益分配诉讼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既有要求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份额或者具体方位归属,又另项请求分配相应的拆迁利益。又比如在借贷纠纷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既要求被告基于担保关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要求被告基于债务加入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遗漏应当一并审理的诉讼请求

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一些应当合并审理的牵连诉讼,比如说当事人一方面要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过程中经审查主动认定合同无效),但另一方面却没有对合同确认无效之后应如何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相应的赔偿等善后事宜向法院一并作出请求。又比如说在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案件里面,原告一方面要求离婚,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探视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请求。

忽略被告同案合并审理的请求权利

此外,非常应当值得引起关注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同案被告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并要求法院进行审理的请求权利,有些请求的提起甚至不需要通过反诉,而这类问题往往被法官所忽略,最终导致案件审理思路发生重大偏差,文书质量也就无从谈及。

比如说确权诉讼、分家析产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合同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后被告请求返还或赔偿损失、处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交强险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经垫付的款项请求保险公司返还、保证人主张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被告提出将享有原告的债权在本案中抵偿、被告对原告提出合同履行瑕疵或根本违约、被告对合同提出效力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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