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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写好民事裁判文书几点心得

 隐遁B 2023-08-07 发布于广东


作者: 何晏军 

文章来源:写好民事裁判文书几点心得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hncourt.gov.cn)

最大限度熟悉法律知识、尽可能多掌握生活常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准确无误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把握科学合理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这是对法官制作优秀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以上各个方面的完美结合,才能写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的具有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当事人胜败皆服功效的可称之为优秀的裁判文书。
而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了解生活常识,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作为法官是人皆所知的。具体的方法根据个人爱好习惯各有不同。我本人虽一直在这些方面努力学习,以期提高自己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下面就我在平时工作总结的一些如何写好裁判文书经常被家忽视的因素进行探讨,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制作裁判文书方面的水平。
一、要写好裁判文书,要从做好法庭审理工作做起。
法庭审理的质量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既包括大量的属于程序上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也包括开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选择适用法律等业务性的工作。
而不管是事务性的工作还是业务性的工作,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对当事人而言,最终全部是遁过民事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说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优秀的法律文书取决于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事实调查中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因此我们应首先要确立一种观念,那就是优秀的裁判文书是审出来的,是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继而主要通过法庭审理活动,逐步打下基础做好准备积累而来的,而不是单纯的凭借个人的写作功夫写出来的。
我在办案之初由于未能认识到庭审工作对裁判文书制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曾为此走过不少弯路。如由于在法庭审理时未能对案件的一些基本事实作必要的调查,导致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无法作到完整准确,从而严重的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这些教训从侧面反映出了庭审活动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我认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要写好裁判文书首先要做好庭审工作。
二、要写好裁判文书。要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完善诉讼文书样式,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2003年样式将民事调解书区分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主持调解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和“人民法院根据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3种类型。这种区分方式,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样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简化了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在保证内容全面的同时使重点突出,克服了制作裁判文书中通常存在的千篇一律的现象,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方便。但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模式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极大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如能将这一制作样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予以推广,对规范和提高我们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水平将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在2003年样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将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模式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大小的具体情况区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其主要方式是将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加以概括,既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全面性,也保证了事实认定有充分的依据,同时还省略了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事实部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表述,有效简化了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进行了概括,从而也衬托出当事人争议部分这一重点。因此也可使裁判文书的内容重点突出。我认为这种分类方式,非常准确抓住了制作民事判决书的核心问题,在保证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的同时,突出了重点,体现出了当简则简,重点推理的原则。即使是最复杂疑难的案件,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争议,因此2003年的判决书样式具有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广的条件。
但最高法院将这一模式仅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的案件,使其适用价值大打折扣,是其不足之处。在组织审庭过程中如果能及时总结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从而突出案件庭审的争议焦点,能够避免当事人在无争议的问题上举证质证,纠缠不清,拖延审庭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同样,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也应贯彻这一观念,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概括,从而突出当事人争议部分。
三、要写好裁判文书,要学习借鉴同类案件的推理方式,
更要统一规范同类案件相关事实和相同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
具体案件虽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负责审理,裁判文书也总是由特定的法官,也就是主审人或承办人具体负责撰写,但裁判文书最终却都是以法院的名义对外公布。由于不同法官工作经验的不同、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和逻辑推理的方式个性化,决定了每位法官对同类案件撰写裁判文书表现得千差万别。
其结果是,对于类似的案件,虽都是以同一法院名义作出的裁判,但裁判的结果却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对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适用的推理论证也因人而异,各不相同。这使法院整体的裁判文书水平大打折扣,甚至产生面影响。
因此,要写好裁判文书,要时刻提醒自己,自己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代表的是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力。要保证自己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要保持一致,在推理论证的方式上要保证相同。
要做到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在推理论证的方式上的相同性,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借鉴他人撰写的优秀裁判文书,及时归纳总结类似案件优秀的推理论证的方式和过程,而从既可保证不同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所采用的推理论证的方式相同,又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和经验总结提高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要对同类案件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在论理时要以较为固定的推理方式予以规范,这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必要条件,也是对我们写好裁判文书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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