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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欺诈方式与单位签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能要到工资吗

 szb法律人 2023-08-08 发布于江苏

刘某因欠外债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他在入职一家公司时便以他哥哥名义应聘就职的。
在冒用身份证上班五个月后,刘某被发现是假冒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被公司开除。
公司认为,刘某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要件,且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对于欠刘某某一个月的工资和保险都不应予以发放
刘某还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和保险吗?

作为民事主体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的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若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刘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所签订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定力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不是也要适用上述规定呢,显然是不可行的
因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这具有人身属性,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也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效益,双方之间其实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时支付工资、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冒用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所以,本案中,尽管刘某存在欺诈行为,但刘某还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保险等自己应得的收入。

劳动者入职时应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的相关信息,若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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