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常常困惑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两个概念的区分,下面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两个概念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在理论上的区别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审计法做成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理论上看,凡是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称之为财政收支。我们通常对国家机关单位的审计,应属于财政收支审计。 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三个基本环节。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称之为财务收支。 二、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的区别 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不能仅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来确定是财政收支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能完全对号入座。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依照第十九条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也是财务收支审计,以上两项审计却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也会涉及到企事业单位。所以我们难以直接按单位性质划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区分不同的救济途径。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他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一个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站在不同的角度,同样一笔资金,可能是财政收支,也可能是财务收支。例如,从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活动,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审计中,要区分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不仅要看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还要看审计的目的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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