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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8-10 发布于四川


作者: 马守锋 

文章来源: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hncourt.gov.cn)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门面和法官的脸面,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法官素质方面,成为展示一国法律制度、法制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一扇窗口。
一、近年来裁判文书的转变
1、从“封闭”向“公开”转变。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后,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过去裁判文书只有判决结果,没有结果形成过程;只有法院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确认结论,没有确认这些证据和事实的真实理由;只有法条名称,没有法条内容;只有意见一致的内容,没有带有争议性内容的状况已得到矫正。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主张,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公开展示认证意见,公开阐述裁判依据的“五公开”已被不少法官沿用,以往裁判文书的相对封闭已逐步被公开、透明取代。
2、从“公式”化向“多样”化转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审判工作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和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的限制,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大都表现为三段论的形式,即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结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程式化格局已被打破,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已开始从“格式化”向“多样化”转变。现在有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格式新颖,结构规范完整。
3、从“表面”向“透彻”转变。前些年,裁判理由存在的意义并被法官普遍地了解和认同,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雷同,或机械呆板,形具而神不备,表层表面的东西多,给人以蜻蜓点水的感觉。针对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缺乏逻辑性,空洞老套等弊端,现今,已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已开始从说理的针对性、说理的层次性、说理的逻辑性、说理的法理性入手,注重案件事实、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论证。
4、从“职权主义”向“公平对抗”转变。由于我国沿用着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较长时期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诉讼体制,表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就是不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举证不加分析,只对法官查证后的事实进行叙述,并列举法官认为可以采信的证据。与职权主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典型的诉辩式庭审和对抗诉讼体制,其裁判文书都十分详尽的列举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法官或陪审团不介入证据的调查,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被视为当事人在程序中展开公平对抗的结果。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裁判文书中也注入了当事人的“公平对抗”成分,开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注重证据采信形式上的公正性,改变过去裁判文中只注重结果,而忽视形式的倾向。
二、做好裁判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如何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如何写裁判文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事先而定。这就象我们写一篇文章一样,不能有固定的套路,学武术有套路,在实际应用时还要灵活运用呢。裁判文书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格式, 笔者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就什么内容进行裁判,对对方的诉讼理由提出的抗辩。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裁判文书中常出现的问题是:一是漏项:包括在“当事人诉请”中,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掉,本来有三个请求,叙述时变成了二个;在审理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诉请漏审、漏写;在说理部,对当事人的请求不理;在判项中对当事人的请求漏判。笔者认为,对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合并的可以合并,但决不能漏项;对当事人的请求明显无理的,也要在理由部予以驳斥,并在判项中予以判决驳回,而不能不予叙述和判决。二是照搬:就是当事人诉状、答辩状怎么写,裁判文书上就怎么写。我们应当明确,裁判文书是我们的作品,必讲求公整、对仗。在不违背当事人原意的基础上,一定要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整理,使之符合写作的要求。三是当事人诉讼文书中明显错误的言论不能以其意进行改动。不论当事人是认识错误还是笔误,我们都不能做违背原意的改动。比如时间错误、数字错误,我们都不能改动。如本来发生纠纷的时间是10月8日,当事人写成9日。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在审理查明中予以解决。
(二)关于主文的写法。
主文的写法有多种多样,比如,有的人习贯在写完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理由后,直接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原告诉称——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辩称——被告所举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的形式,但有的人习贯在举证后,审理查明前又加上质证情况,这我认为不妥,因为质证是庭中进行的,还是放在“经审理查明”中较好。还有的人习惯把举证情况放到“审理查明”中去写,形成“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为的综合分析及认证”格局。笔者赞同这样写法,因为这种写法符合常理,又较容易叙述事实,使人一看便知。 
其实,文意的结构是为内容服务的,形式服务于内容,只要能够达到清楚,使人明了的目的怎么个结构并不重要。对判决主文的书写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详简适度。我们写判决事实部份,有的要详写,而有的要简写,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为了把事实说清一概详写。这很不好把握,也不可能出一个公式,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详写,什么样的简写。这要靠我们自己平时总结把握。我只能说有几种案件在基本说明事实的情况下宜简不宜详,离婚案件中的夫妻感情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打架经过、赡养案件中不赡养原因、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发生事故的经过等等。因为这些事情很难弄清,详述很难免不出现差错,故以简述为妥;二是避免使用过度的形容词。比如无处不在、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便体鳞伤、夫妻打架成了家常便饭、毫无人性等等,这些词很容易叫当事人抓住把柄;三是避免使用过激语言。如在离婚案件中使用“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兽性大发、恶习不改、毫无廉耻等等。这些词往往会让人不能接受,而对法官产生对抗。
(三)关于说理部分。
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我们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支持与否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要加强文书的事理分析,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用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坚持用事实和证据阐明判决理由,将裁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
二是要讲明适用法律的法理。法理分析能增强判决说服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此,一方面,引用据以成判的法律法规要全面、完备和准确。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据实反映,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对诉、辩双方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要应用法律理论,结合法律规定阐述清楚。对诉、辩双方的主张和意见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说法论理,去有理有据地评析论述,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准确地运用个案上,通过分析评判,使诉、辩双方理解和接受法律的评判,充分体现执法者的睿智和法律的公信力。
三是要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重伦理、讲人情”的传统国度,有时道德舆论的力量,在更多的时候比法律更容易令人折服。现在不少裁判文书开始注重人情、伦理的叙述和法官对案件的道德评价。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风俗人情习惯仍在公民头脑中占据一定位置的情况下,裁判文书以当事人纠纷的是非责任除了阐明法理外,还可以从人情事理、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说理,也就是通过自由裁量权来适当地融入法官的“情理”,扩大理由阐释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意和人情的融合,法理与情理的并用,从而求得裁判说理的最佳效果。
四是要讲好逻辑思维的哲理。裁判文书的特点决定了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同于其它的文体,也可以说是各种文体中逻辑性最强的一种。由于有些道理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得清楚的,需要进行渐进式的推理,不能因为怕当事人不懂,就不讲逻辑,强行裁判。因此,裁判文书应以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责任的论证、适用法律的论证的逻辑思维形式为载体,严格按照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规则去说理,做到说理时逻辑严谨,论证时论理充分周密,认定时无懈可击,使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从而准确揭示裁判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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