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工:挂靠工程中,个人冒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起诉时该以谁的名义?】

 律师戈哥 2023-08-10 发布于河南

在建工领域,很多乙方在拿到工程后,还需进行一些劳务分包,虽然劳务分包的资质要求比专业分包要宽松一些,但仍然不允许个人承包。但实践中,经常会有个人借用、冒用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案涉工程已经是挂靠施工了,实际施工人又把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完全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这个个人起诉时,该以谁的名义呢?

  实践案例  

罗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但其实罗某才是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邓某又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与罗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案涉工程中的一部分。

工程竣工后,邓某并未收到全额的劳务工程款,遂将罗某、建筑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南充市仪陇县),要求二者限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追加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尚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系借用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允许罗某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出借公司合同专用章,主观上有过错,对罗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由于无证据表明房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因此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罗某限期向邓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高院判决  

本案最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认定,罗某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后,与邓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两人之间形成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但罗某、邓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案涉的几份合同均无效,但因为邓某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罗某、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应由谁承担责任问题,四川高院认为,在依证据确认工程款数额之后,罗某应向邓某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房地产公司已经结清工程款,故其不承担责任,而建筑公司应对罗某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建筑公司主张,邓某与罗某签订分包合同时,是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因此邓某并非本案适合诉讼的主体,本案遗漏了劳务公司。但法院认为,邓某确实冒用了劳务公司的名义,但合同上并无劳务公司盖章,劳务公司事后也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故邓某才是合同的相对人,其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结语  

本案双方争议较多,但值得工程人关注的重点就两个,一是被挂靠施工对外产生的纠纷,被挂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二是冒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个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被挂靠人一般都需要对挂靠人对外经营产生的责任负责,有时候,即便是被挂靠人已经把钱付给挂靠人了,但挂靠人却没有支付给下游分包方,被挂靠人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再向挂靠人追偿。除非挂靠人对外经营时,明确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人才不用承担责任。

而由于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因此不少个人在违法承揽工程时,都会借用劳务公司的名义,这种情况下,个人是否具备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还是看劳务公司是否知情、是否与个人签订了相关协议。如果被法院认定不具备资格,个人则可以考虑委托劳务公司代自己起诉,或者直接起诉劳务公司,并追加挂靠人、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