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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研究36:对应标未标“固态法白酒”的,无法可用

 米走6696 2023-08-11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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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1部分:浓香型白酒》,202241日实施,代替GB/T 10781.1-2021《浓香型白酒》。新标准规定:“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但是,对于应标未标“固态法白酒”的(产品质量没问题),却无法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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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的网络答复,认为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GB7718-2011的规定,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处罚。但是我们找遍第67条和GB7718-2011,也找不到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明确列举的项目中无“产品类型”,兜底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也无推荐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也仅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
所以,用《食品安全法》第67定性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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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某市场监管局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条信息,认为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3项“(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定性。
这是明显错误的,“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不包含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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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网络答复,明确指出,“GB/T 10781.1-2021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所咨询问题与瑕疵无关”。

也就是说,总局执法稽查局认为,如果标签违反的不是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所说的“标签瑕疵”。再进一步说,不归《食品安全法》调整。
有人可能会说,可以用《食品安全法》第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定性,总局执法稽查局曾经在网上多次答复过,食品抽检相关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示的推荐性标准的,适用第71条定性、第125条处罚(这个有争议,先搁置争议)。
但是抽检指标不符合推荐性标准,与标签不符合推荐性标准不一样。抽检指标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说明“标签虚假”“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但标签不符合推荐性标准,比如本案中的应标未标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的,其标签并无虚假内容,食品也未与标签内容有什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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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既然《食品安全法》用不了,可以用《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3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定性。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是这样解释这一项的:“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所谓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一种明示的自我声明或者陈述,由生产者根据事实自愿作出,多见于生产者证明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中。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当然,生产者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可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指的是产品的质量指标,并不包含标签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标签作了特别规定,标签的问题明显不属于第26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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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产品质量法》第27条定性?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应标未标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的,不是真不真实的问题,也不属于第27条明示列举的五项需要标注的内容,所以,《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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