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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科举制度

 文化龙乡 2023-08-13 发布于河南

科举制度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

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在中国实行了整整1300年。

清代科举制大体延续明朝旧制变化不大。清朝科举考试在雍正以前,为优待满族旗人,将科举分为满、汉两榜。旗人考试较容易,考满汉翻译一篇,也叫翻译科。到雍正时,为缓和反清情绪,取消了二榜制,无论满汉官员都要经过科举考试,叫正途出身。为力求公平取士,防止科举考试舞弊,清代还修纂了一部《钦定科场条例》,对科举作了详尽的规定。

清代科共分为四个等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院试是各省内的科举考试,由提督学政主持;乡试是由国家派考试官在各省省城进行的,每三年考一次,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是在京城进行的,每三年考一次,由钦差大臣主持,考中者称为贡士;殿试是在皇宫殿廷进行的,由皇帝亲自选题,考中者称为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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