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玉杰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最近一个同行问了这么一个问题:受害人死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如何确定原告人? 平时还真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尽管主要做刑事案件,但是却很少接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就查了一下资料,发现确实还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现实中并没有一个定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根据上述规定,上面的4种人都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上面四种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没有先后顺序?〇21.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第一顺位优先,第一顺位缺失(都不在了),又第二顺位提出,比如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提出。检索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案例都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确定的。 检索过程中我只发现了一例,是四川省凉山自治州的一个案件。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妻子、父母、子女以及两个弟弟,等于是全部近亲属。由此可见,大多数法院都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处理这类事情的。如此处理,或许更方便一些,否则,一旦全部近亲属全部参与,特别是故意杀人案件,更不容易化解矛盾。因为,如果允许兄弟姐们也参与诉讼,调解时就必然允许他们参与,而一旦参与人员太多,调解难度必然增加,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或许也就化解不了啦。〇3“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害或其它原因死亡,但向被告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就此消灭。我国宪法第13条第2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被害人的近亲属因继承关系而产生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当被害人已经死亡时,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应将“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改为“已死亡被害人的财产继承人”,其理由是近亲属的范围过宽,不便确定权利人,而继承人因有继承顺序可循,容易确定权利人。否则,实践中必然不可能太统一,毕竟对于法条的理解,不可能做到整齐划一。〇4也许,不久的将来,最高院会针对该问题出一个答复,让下级法院操作时更方便,也更统一。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大多数法院一个样,按照继承顺序确定附带民事原告人资格,同样也有极个别法院将全部近亲属统统列为原告人。也就会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法有效落实。貌似会给不少人留下遗憾,同样也会留给另外一些人话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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