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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

 草容生 2023-08-16 发布于湖南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具体内容为“对吴国辉、林秀云、袁宝明、福建登云生态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强占土地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相应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就本案而言,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是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作出的榕国土资晋罚(2014)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上诉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并无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职权。原审法院基于《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然而根据该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的规定,本案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情形,并不适用《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情形,被上诉人所请求履职的事项明显不属于上诉人的权限范围,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以判决形式要求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裁判结论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虽不负有本案案涉的法定职责,但其对被上诉人的履职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亦不符合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8)闽0103行初6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阎永宪、曾平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来源:(2019)闽01行终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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