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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劳动纠纷裁判要旨(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篇

 昵称55323274 2023-08-16 发布于江西
人民法院劳动纠纷裁判要旨(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篇

裁判要旨一: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用人单位能否随意变更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任某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因此应认定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任某入职后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应视为双方确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财险公司调整任某的工作地点至延庆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明显远于此前工作地点,在任某及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并未对任某的工作岗位在原工作地点范围内进行调整,也没有为任某到延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或采取弥补措施,而是坚持要求任某到延庆上班,对劳动者显属不公。

裁判要旨二: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认定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该在发布聘用信息的时候就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

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

(3)程序合规。

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劳动者。

裁判要旨三:同事代为提交未手写签名的辞职信是否能认定为主动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证人马某、陈某等人的陈述及原告对证人马某证言的意见等考虑,法院对原告等人在2020年4月2日被告召开的会议上提出辞职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的书面辞职信虽系他人代交,但其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之后亦未主动索回辞职信,故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未在辞职信上签名,并不影响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

关于解除权行使时间问题,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使过错性解除权应受到行使期限限制。从本源的合同法角度分析,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限制。

企业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于企业而言,如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单方解除权,则应视为企业对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接受,企业主动放弃单方解除权。

裁判要旨五:比例原则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的处罚;三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守审慎决策原则,也就是解除确实是因员工违纪侵害了公司利益而为。

根据处罚的比例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处罚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在程序上相当,即使员工存在违纪行为,也应该先给予警告处理,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只有在员工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解除的处罚决定。

方某不当使用网络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单就每次不当使用网络行为而言,应属于一般不当行为,某外国航空公司认可在退回前并未对方某滥用网络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故某外国航空公司对方某的处罚并不符合《某外国航空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应条款。

案件来源于2023年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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