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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武:【热点时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多维审视

 新用户5331MFnj 2023-08-19 发布于山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机制体制和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波三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发展中的诸多困境,有待于我们从思想和理论上理清原因,进一步探索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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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营经济贡献巨大

充分认识和肯定民营经济对社会的重要贡献,这是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家市场管理总局网站报道,截至2022年8月底,我国民营企业从2012年底的1000多万户增长到4700多万户。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84039亿元,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利润23792亿元,比上年增长3.0%;股份制企业61611亿元,下降2.7%,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040亿元,下降9.5%;私营企业26638亿元,下降7.2%。由公报数据可见,私营企业的利润26638亿元已经超过了国有控股企业利润23792亿元,这说明私营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已经超过了国有控股企业。此外,股份制企业的贡献度也很大。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已经开始大幅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采取抑制民营经济的方式,这无疑是短视的,客观上已经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
民营经济对国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帮助政府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第二,民营企业为国家上交大量的税收,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重要支持;第三,民营企业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基于这样的共识,政府不能对民营企业采取竭泽而渔的方式,而是放水养鱼,支持民营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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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上层建筑因素

(一)宪法与民营经济的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上层建筑改革却严重滞后,这在客观上必然发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但问题在于,我们目前的公有制经济已经不是经济的主体,宪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面对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应该及时修正宪法,而不是抑制民营经济以适应宪法,采取“国进民退”的发展策略,无疑等于削足适履。
(二)价值观对民营经济的影响
由于长期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大学生的职业观仍然非常热衷于考公,执着于“铁饭碗”,而认为民营企业是“泥饭碗”,社会地位不高,收入不稳定等。大学生的职业观客观上也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即对民营企业的认知度不高。从政府层面来讲,政府对民营企业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受计划经济和上层建筑的长期影响,决策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企业当作“嫡系”,而没有把民营企业视为可以依靠的力量。民营企业家自身也感受到有时不受待见,各种相关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也没有一视同仁。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把小微企业视为“个体户”,而把在民营企业的打工者称为“农民工”。这种价值观严重降低了人们对民营企业的认知和评价,客观上已经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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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

(一)确认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发展经济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该具有自由发展的权力,在法律面前所有企业彼此平等,合法竞争,形成互补。为此,我们不仅需要肯定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确认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社会主义时代,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范畴理所当然也要包括民营企业家和民企的所有员工,而不仅仅是公务员和国企的领导和员工。
(二)帮助民营企业克服“三难”
目前,民营企业有三难:第一,用人难。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优秀人才。第二,融资难。银行在贷款时,为了确保贷款的保险系数,银行通过风险评估,一般愿意把款贷给国有企业或者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而不愿意贷给一般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第三,科技创新难。民营企业由于缺乏高端人才,没有形成人才创新高地,因而也缺乏企业发展力和竞争力。
对于民企这“三难”,政府应该从社会定位方面,重新认识民企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而不仅仅是国民经济的补充。与此同时,既要鼓励大学生和各类人才到民企就业,也要鼓励银行通过风险评估,在民企融资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特别是在民企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政府应该进一步松绑,尊重民企的用人自主权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晋升、考核和评价权。
(三)为民企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早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我们在贯彻这一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把真正的股份制落到实处,尚有待于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控股企业;二是一般民营企业。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简单采取“国进民退”的发展思路,就会贻误战机。赫拉克利特说过,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时过境迁,我们只有与时俱进,因势利导,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才能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今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要求,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为此,我们需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今年7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要求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四)企业要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发展战略
人才强国战略是任何国家走向繁荣昌盛的必然举措。人才强国战略不只是国家层面的发展略,也是地方政府和一切企业的发展之路。遗憾的是,我们虽然一些规模企业比较重视人才强企战略,但还有许多中小企业不太重视人才强企战略,而是更多地关注企业发展的现实利益即当下利益,因此,从人才资源的开发与使用的角度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人力资源的规划,更没有人才强企的战略意识,这是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我们要从根本上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综上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涉及政策和管理诸多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有鉴于此,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宪法赋予的“尚方宝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我们不能再犯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错误了!时不我待,我们错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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