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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20.2万元

 washcloth 2023-08-23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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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联”平台(域名:**.com)负责该平台自营商品的销售业务,当事人自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8日在“**联”平台对外销售“谷某牌果蔬清洗机”,为推销该商品,当事人商品页面中发布含有“降解激素”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3日至12月18日在“**联”平台对外销售“艾某牌果蔬净化器”,为推销该商品,当事人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含有“快速分解激素”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时,并未获得上述两种产品能够分解或降解激素的任何检测结果,仅根据《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中显示上述两款商品在试验中能够去除农药“乐果”和多种细菌,当事人认为“乐果”是环境激素类农药,却不清楚明白的表明去除产品去除农药“乐果”的功能,而是作出“降解激素”、“快速分解激素”的广告内容表述。

当事人自2023年1月25日至2月20日在“**联”平台对外销售“某品牌原味波子弹珠汽水碳酸饮料”,并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含有“在二战期间,清凉的弹珠汽水及受日本海军喜爱,甚至在军舰上都有生产弹珠汽水的设备。1895年日本统治台湾,这种饮料传入台湾、香港。”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为推销“某品牌原味波子弹珠汽水碳酸饮料”,发布宣扬二战时期日本侵略者的军队和侵占台湾的侵略历史的广告宣传内容,有损国家尊严。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18日、2023年2月20日接到广告监测系统推送通知,并于接到通知当日下架上述三款商品,删除了涉案广告宣传内容,完成整改。

涉案商品页面及相关广告宣传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涉案广告宣传内容发布期间,“艾某牌果蔬净化器”无销售记录,“谷某牌果蔬清洗机”销售数量1件,“某品牌原味波子弹珠汽水碳酸饮料”销售数量3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系统违法广告线索截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系统截取的“**联”平台2022年12月7日“谷某牌果蔬清洗机”商品页面、2022年12月8日“艾某牌果蔬净化器”商品页面和2023年2月2日“某品牌原味波子弹珠汽水碳酸饮料”商品页面,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的涉案商品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司哈达波子汽水等商品宣传内容涉嫌广告违法的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销售“谷某牌果蔬清洗机”,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含有“降解激素”的广告宣传内容以及销售“艾某牌果蔬净化器”,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含有“快速分解激素”的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联”平台对外销售“某品牌原味波子弹珠汽水碳酸饮料”,为推销该商品,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在二战期间,清凉的弹珠汽水及受日本海军喜爱,甚至在军舰上都有生产弹珠汽水的设备。1895年日本统治台湾,这种饮料传入台湾、香港。”的广告宣传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拾万贰仟(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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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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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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