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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3000元,法院会怎样判决?

 姜威律师 2023-08-24 发布于江苏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方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原告:卢某1,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的母亲),女  

被告:卢某2,男

原告卢某1系张某与卢某2婚生子。

张某与卢某2于2017年2月28日在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卢某1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到儿子18周岁为止”。

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孩子的抚养费、花费情况不明,为什么需要3000元。如果原告条件不允许,我可以照顾孩子。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月收入6000元,被告庭审中自认月收入7000—8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原告必要消费支出的增加,原定每月抚养费1200元较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母亲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为宜。

法院判决:

被告卢某2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卢某1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婚姻家事律师姜威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增加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一方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双方先协商一下,协商不成的,可以像本案一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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