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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房东想把自己的房子190万卖给租客,对方嫌贵,结果以1

 拼分多 2023-08-24 发布于广东
浙江杭州,房东想把自己的房子190万卖给租客,对方嫌贵,结果以17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哪曾想,租客竟然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房东索赔20万,遭到拒绝后,租客直接就把房东给起诉了。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2022年的一天,彭杰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给一个叫陆先生的陌生人,每个月的租金是3900元,租期为两年。

2023年4月,彭杰因资金需求她下定决心,要将这套房子出售,可是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她只好与陆先生提前说明情况。

彭杰与陆先生商议,如果这套房子他想要,就优先卖给他,要是有人前来看房,他就帮忙代为开门,房子摆在眼前,以190万元的价格,彭杰开始寻觅有缘人。

可是房子挂出去之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彭杰的内心开始焦虑,迫切的资金需求让她无法等待太久,隔三差五她就询问陆先生的意愿。

哪曾想,与往常不同,陆先生一直保持沉默,微信聊天记录就像是她一个人的旁白,记录着彭杰的焦虑与期待。

一天,彭杰急切地告诉对方:“你不回复,那我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而这次,陆先生的回复虽然很慢,却充满了思索:“我得考虑一下!”

不久之后,彭杰再次追问:“兄弟,我这面很着急,给你10分钟的时间,如果您不回信息,我就和别人签合同了!”

哪曾想,陆先生的回应却表达出了一种理智与坚定:“买房子又不是儿戏,您刚问我,就要我做决定,我总需要考虑几天吧,我只是个租客而已,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

这场戏剧性的对话,仿佛就是彭杰人生的分水岭。

彭杰的心情开始摇摆,她感受到了租客的不确定,但同时也体味到了自己的焦虑,或许是因为自己的倔强,或许是因为自己的急切,彭杰不再等待,而是选择了出手。

经过反复掂量后,她以17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一位陌生的过客。

可他做梦都想不到,这个看似很正常的房屋交易竟然引发了一场风波。

陆先生得知房屋被出售后,愤而提起诉状,指责彭杰侵犯了他作为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一场即将在法庭上演的大戏,让彭杰陷入了纠结与痛苦之中。

彭杰觉得陆先生的诉求难以理解,于是寻求媒体的援助,而这场戏却逐渐失去了控制,对方坚持自己的诉求,不愿意协商,他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一场原本简单的房屋交易,如今已经演变成了一场争论不休的法律之战。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在生活中,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但其中却涉及到法律规定和权益的保障,本文通过这个真实案例,来解析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以下几点: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本案中,彭杰与陆先生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排除租客的优先购买权。陆先生租用了彭杰的房屋,因此他享有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在陆先生拥有这个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如果他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意愿,那么就被视为放弃了这个优先购买权。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陆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呢?

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彭杰在多次询问后,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购买的意愿,而是表示需要时间考虑。

但是,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即使租客需要时间考虑,也不能因此剥夺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法律上,即使租客的回应不明确,仍然需要彭杰在价格调整后,再次征求陆先生的意见,以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情况妨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赔偿的具体金额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房屋差价作为计算赔偿的重要依据,即承租人要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格与实际卖出价格之间的差价。

在本案中,陆先生要求彭杰赔偿20万元,可能是基于房屋价格调整所带来的差价计算而来。当然,这也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综上所述,租客拥有租房优先购买权是合法的,而房东在卖房时也有一定的义务,至于赔偿多少并不能凭租客狮子大开口,想要多少要多少,但赔偿绝对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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