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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计价依据的工程如何计价?合同是否成立?

 haoshj0531 2023-08-24 发布于云南

情况描述:地产项目,垫资工程,未招标,没有清单预算,没有付款进度计价。只签了一个合同,暂估总价。合同约定:单价合同,结算价按双方后续签的《计价协议》上的计价单价上浮15%结算。且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双方达成一致另签署的书面《计价协议》后合同生效。而实际是计价协议至今没有签,施工进度拨款按形象进度,就是整个过程都没有计价文件。问:

1)施工总承包怎么办理半拉子工程结算?是否可以按图总价*15%-未做总价+变更增减工程*15%?

2)合同生效和成立?

这个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极其粗糙的,只约定了一个暂估总价,同时约定结算价按双方后续签的《计价协议》上的计价单价上浮15%结算,但后续没有签订《计价协议》,所以所谓的单价上浮15%结算也就无法适用了。

首先,未完工程如何结算。遇到半拉子工程我们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所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定就构成了典型的约定不明。虽然价格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价款不是决定一个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明确了合同标的以及数量,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对于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合同漏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漏洞填补。

在造价鉴定规范的层面上,《造价鉴定规范》第5.3.4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在造价鉴定规范中默认如果工程价款没有约定,就执行定额计价。

回到案例中,已完部分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就可以按照定额结算。

对于半拉子工程结算的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参考《造价鉴定规范》中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解除的规定,《造价鉴定规范》第5.10.6条:”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1.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百零二条采取的是一种排除法,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基本上就可以推定该合同成立且生效。所以原则上合同都成立,只有例外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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