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需要4分钟! 大家好,我是会计先生! 大家在餐饮企业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有一家工程单位或者是异地施工单位由于吃饭问题很难解决,就此在我公司下的餐饮店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就是约定施工方在我单位餐饮的用餐挂账,到一个季度一结款;或者你是施工方先预付半年餐费,但是付款时就要求我餐厅给对方开发票的这样?当然我们餐厅遇到的是,先就餐后付款,我相信绝对有餐饮企业遇到过我后面描述的这种问题! 【法条支持】 【账务处理】 摘要:确认11月份消费挂账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26 【账务处理】 摘要:依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26 贷:营业外收入—优惠政策 291.26 【账务处理】 1.取得预付款时: 摘要:确认2019年11月份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预收账款—施工单位 29126.2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873.79 2.当施工方第一个月就餐时: 借:预收账款—施工单位 9708.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增值税的处理同上;后三个月的处理方式同上! 本期写到这呢,我想声明的是:这个问题我们公司的餐厅遇到了,然后最近呢也在看《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就是想把自己看到的、学到的分享于此;我不是专家也并非学者,就是一个勤勤恳恳的90后会计男;也在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路上……结识一起学习的朋友和同行(xing)人;确有披露,请指正不批评!欢迎参与讨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