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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的预付款账务处理实操

 雨送黄昏xzj 2023-08-27 发布于四川

本文阅读需要4分钟!

大家好,我是会计先生!

大家在餐饮企业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有一家工程单位或者是异地施工单位由于吃饭问题很难解决,就此在我公司下的餐饮店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就是约定施工方在我单位餐饮的用餐挂账,到一个季度一结款;或者你是施工方先预付半年餐费,但是付款时就要求我餐厅给对方开发票的这样?当然我们餐厅遇到的是,先就餐后付款,我相信绝对有餐饮企业遇到过我后面描述的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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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就餐,等到合同约定期结前款的问题
比如就跟我们餐厅签协议的单位人员在我们餐厅11月份消费10000元(含税价),但是依据合同协议只能在三个月后在一起结款,可是此时发票已经开具;那在月末处理账务的时候该怎么做呢?

【法条支持】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不含税收入=10000/(1+3%)=9708.74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08.74*3%=291.26元

【账务处理】

摘要:确认11月份消费挂账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26

如果您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满足该条文,账务处理是:

【账务处理】

摘要:依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26

贷:营业外收入—优惠政策                     291.26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要这么做一笔,有朋友说你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如果是我我在做收入的时候就知道我们公司的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我不会在第一条分录中体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吗?你猜呢图片
二、先付款,对方要求先开票后就餐的问题
还是上述的案例,如果说跟我们餐厅签订挂账就餐协议的单位给我们预付了30000元作为未来三个月的就餐费,但是对方就现在要求开具发票;但是依据财税〔2016〕36号)应纳税行为在开票当天就已经发生了!
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是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不含税收入=30000/(1+3%)=29126.21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126.21*3%=873.79元

【账务处理】

1.取得预付款时:

摘要:确认2019年11月份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预收账款—施工单位                        29126.2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873.79

2.当施工方第一个月就餐时:

借:预收账款—施工单位           9708.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增值税的处理同上;后三个月的处理方式同上!

我写到这的时候突然想起,群里有朋友问我们单位这个月的房租没有交需不需要计提?我们公司这个月供应商送了20罐煤气给后厨,款没付需不需要计提?(这应当叫“需不需要挂账”);下期文章专门写这类问题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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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写到这呢,我想声明的是:这个问题我们公司的餐厅遇到了,然后最近呢也在看《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就是想把自己看到的、学到的分享于此;我不是专家也并非学者,就是一个勤勤恳恳的90后会计男;也在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路上……结识一起学习的朋友和同行(xing)人;确有披露,请指正不批评!欢迎参与讨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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