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友帆医事法 专注医疗法律和医疗纠纷案例 核心观点 医疗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医疗回扣若如实入账,则不违法。接受折扣、佣金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也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入账,诸如“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案例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 案例:杭州某医药科技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该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该公司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 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该公司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该公司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市监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来源:国家市监总局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二、法律简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为目的,采取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体到医疗机构,可以包括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包括耗材)、设备、工程建设、科研、医疗服务、软件等项目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为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从医药企业角度而言,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医药企业的相关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被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医疗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药品管理法》就医疗机构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医疗机构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包括附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利益。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回扣若如实入账,并不违法。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医疗机构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也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入账,诸如“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在相关商业贿赂案件时,“长期不变”往往是腐败的“重灾区”,例如长期合作的医药公司、长期不轮换的重点岗位、长期频繁存在的外出培训等。在容易出现商业贿赂法律风险的招标采购、实物出租、业务承包、药品采购、医疗器械租赁使用、相关学术研讨等重点环节的监测和合规管理,明晰责任边界,规范医务行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同时,可以将防范商业贿赂纳入法治和医德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纳入入职考察和工作考核体系,从严管理员工,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职业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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