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婚前出资购买,且原告表示不想要该房屋,故该房屋应当归属被告所有,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给原告。 考虑到该房屋原系被告的婚前财产且已支付近一半首付款并偿还了三年的房屋贷款、原告与被告共同还贷并参与维修房屋、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确认被告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于原告,故法院酌定为被告以房屋价值的30%支付给原告折价款,即66000元。 原告:郑某,女 被告:赵某,男 2013年,被告以每平3800元购买位于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万紫山社区育才西路2-4-3-43号富源城堡A区一期房产,房屋面积58.12平方米,被告支付首付房款。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自××××年××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共同偿还该房屋贷款,2022年8月22日,原、被告将此房登记于双方名下,房产证备注为共同共有。 原告郑某提出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郑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该房屋系被告婚前首付近一半房款购买,并在其偿还三年房贷后才将原告姓名加在房产证上,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房产证上未约定共有份额),原告自××××年××月开始与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房屋的分割,案涉房屋由婚前出资购买,且原告表示不想要该房屋,故该房屋应当归属被告所有,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给原告。 关于折价款的确定,庭审中,原告虽主张房屋现在的价值为270000元-280000元,被告主张房屋价值为200000元,但在法院告知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在庭后三日申请评估鉴定后,双方均未主张权利,故法院结合当地房产行情,依据公平原则,以购买每平方米3800元为标准,酌定房屋总价值为220000元。 考虑到该房屋原系被告的婚前财产且已支付近一半首付款并偿还了三年的房屋贷款、原告自××××年××月与被告共同还贷并参与维修房屋、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确认被告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于原告,故法院酌定为被告以房屋价值的30%支付给原告折价款,即66000元; 关于原告房屋装修款各担一半的问题,其主张装修时共出资60000元,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坐落于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万紫山社区育才西路2-4-3-43号富源城堡A区一期房产,房屋面积58.12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6000元;原告郑某协助被告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律师姜威律师: 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将房产出售,将所得的房款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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