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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刘刘4615 2023-09-02 发布于北京

解答:

营改增以前,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就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以后,就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7条有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也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

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只要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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