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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或村委会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szb法律人 2023-09-07 发布于江苏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其中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主体要适格,根据原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其中就规定成立劳动关系要满足的一项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那么,居委会、村委会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所要求的组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以往而言,居委会和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认定居委会、村委会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是合法的用人单位
若劳动者受雇于居委会、村委会,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一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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