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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是否有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仲才1 2023-09-07 发布于内蒙古
导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三”)是否有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案例对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分析,观点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第三人是否有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
观点一:第三人如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裁定日期:2021年4月30日
文书节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对债权人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因此,第三人如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而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诉请确认效力的行为,属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让财产的合同行为,据此认定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而衡溢置业公司关于二审法院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本案应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判决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文书节选:关于中州控股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中,中州控股公司要求参加诉讼并主张《产权交易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系对海盾公司、轨道公司双方的诉讼标的《产权交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提出的独立请求权,中州控股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关于中州控股公司是否有上诉利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款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实体性的权利,中州控股公司上诉主张《产权交易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对其有直接的上诉利益。第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该款规定的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才有权提起上诉的情形系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否判处其承担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海盾公司、轨道公司依据该款规定以一审未判处中州控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主张其无上诉权,系对该款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三: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亦无权提出再审申请。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19号,裁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文书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首先,对秦光平、朱宏华与嘉陵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田远平、张洪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次,无论本案如何处理,结果均不会对田远平、张洪强作为除本案标的之外其他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田远平、张洪强主张其为实际投资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张洪强、田远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其在诉讼中依附于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存在,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一审判决仅对嘉陵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数额作出评判,未判决田远平、张洪强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权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期间张洪强、田远平提交了(2020)最高法民终1136号民事裁定书作为新证据,该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
观点四: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裁定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文书节选:关于丽嘉百货是否有权对本案申请再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上述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系王美琪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美琪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二、法条分析
1.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或者撤销之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以及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40条、《民诉解释》第251条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一审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参考法条:《民诉法解释》第81条
4.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参考法条:《民诉法解释》第82条、第150条
5.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法条:《民诉法解释》第222条

四、更多观点
请点击 :→ 原告未诉请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却判令其承担,程序违法吗?

五、本文小结 (仅供参考)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2. 第三人如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3.  第三人如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的诉讼
4.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
5.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否判处其承担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
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起上诉
8. 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文编辑:法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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