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第三人认为对于在案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其有独立请求权,故要求以在案当事人为被告,提出请求,加入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第三人针对在案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拟不予准许其加入诉讼,该出具何种文书? 裁定?决定?通知?无视? 正确的做法是,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该第三人对该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未做处理,或未赋予上诉权的,均属重大程序违法。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第三百二十五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相关案例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监字第00012号: “……在一审时即对本案原、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并申请参加到本诉中,一审法院不同意其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剥夺了由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本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追加苏里陆村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调解不成,应当发回一审遂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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