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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北京家问律师 2023-09-08 发布于北京

小张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婚内小张瞒着小丽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合伙债务承担协议书》成立公司,并经营贷款中介、记账报税等业务,赚取利润近30万元。

后因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小张被借款人欺骗,导致无法及时向刘某还款,产生纠纷。于是刘某向小丽索要借款,小丽表示自己对于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但是会尽力还款。

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将小张和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在庭审中,刘某提供了小丽事后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录音,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刘某所签订的《合伙债务承担协议书》以及小张向张某借款后用于转贷、垫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最后判决小张独自承担本金部分的还款责任。

其实,在婚内负债连带配偶的情况不在少数,家问就曾接待过不少因为婚内债务引发纠纷的案件,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婚内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基于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事后追认意思表示不明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规定来看,事后追认的明确程度应当和共同签字相当,也就是说至少要对债务进行一定了解,比如借款的原因、借款的用途以及数额等,若未对以上因素进行充分了解,仅出于基于同情作出的善意施惠行为的,不宜认同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简单来说,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需要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利后果。

家问律师也在此提醒,婚内负债不尽然全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审查夫妻共同债务时一定要多留心眼,不要承担不是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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