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都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很多会计人员觉得通过此科目过渡多此一举,增加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实这并非新会计制度横空增加的,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即规定在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分别核算应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个人收入,新制度不过是将前三个一级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只核算单位应付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种薪酬,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后者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我们支付派遣公司的费用属于“劳务费”范畴,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为何要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一方面通过借方、贷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我们可以相对完整、准确地反映应发放额、实际发放额以及多发或欠发额,有助于分析和汇总;另一方面,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单位的负债,能够从法理上更有效地保障我们的权益。别以为行政事业单位就不会拖欠工资,明白这个道理你就行。 新会计制度设置此科目并非做摆设,是需要强制性使用的,在这一点上,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明细科目设置 制度中规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注意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仅指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工伤等险种。 相对设置还是比较简单,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涵盖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一大堆,那更是细如牛毛!甚至还包括兼职、临时工核算内容。 会计核算 1、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借:经费(事业、经营)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3、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5、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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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angyong670 > 《会计核算》